淮安市正式实施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政策

31.10.2016  22:33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价格政策对节能减排、生态文明建设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促进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13号)、《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规〔2016〕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淮政发〔2016〕95号)等文件精神,淮安市环保局与该市物价、财政、住建等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实施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政策的通知》(淮价管〔2016〕94号),对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政策的实施范围、收费标准、实施程序、执行时间以及实施要求进行了具体明确,价格杠杆对高污染行业企业的抑制作用将越发明显,将有力推进相关企业的转型升级。从今年起,淮安市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为“红色”等级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加收0.6元/立方米;评价结果为“黑色”等级及连续两次(含)以上被评为“红色”等级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加收1.0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