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十项措施”规范委托公证办理

21.08.2017  10:01

8月16日,淮安市公证协会召开全市公证处主任业务研讨会,认真学习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通知》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公证处违法案件情况通报》,并出台十项措施,规范委托公证办理。

      一是严格办证规定和标准,牢固树立“公证质量人人有责”观念,严把受理关、核实关、审批关,对失职渎职、违规违纪者将严肃问责追究。

      二是暂停办理民间借贷类公证,不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三是凡涉及财产权益处分的委托书,要认真、严格、细致审核,通过多种手段和多种证明,交叉印证,以及技防与人证相结合方式,努力查证属实(尤其重点核查财产关系、共有关系、夫妻身份以及持临时身份证的当事人);无法核查的,应予拒办。

      四是委托公证不得以“签名(印鉴)属实”或以“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等形式审查方式出证。

      五是办理委托时,坚决执行“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规定,委托公证中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不得设立不可撤销、受托人代收售房款等内容。不得将一次性授权全部事项如涉及抵押、解押、出售等内容变相分割成若干委托书连续出具,原则上要按规定单独出具(公证处和公证人员在无风险、可以把控和充分告知情况下,解押、出售可酌情写入同一委托书);同一事项再次办理公证的间隔时间和标准原则上以上一个环节过程结束(须有书面证明)为公证条件。

      六是委托公证书中不得出现“本公证书仅对当事人签名负责”或“本公证书对当事人身份、房产、婚姻状况等未作审查”等规避字眼;办理委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不允许出现“至本事项办结为止”等字眼。

      七是笔录时一定要弄清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记录在案并增加告知内容(尤其针对与受托人关系,是否系担保性、投资性委托等,增加法律风险、法律后果的告知)。对老年当事人可增加摄像、亲属陪同等辅助手段。

      八是对以“代理合同”“居间合同”、声明书以及其他形式改头换面或变相出现、实质内容仍属于一次性委托授权事项而申办公证的,要严格认真审核,从严控制,其中不得出现“代收售房款”等内容。

      九是本地居民办理处分外地房地产公证的委托公证,也要严格审查核实,特别是其在外地的产权证、婚姻证明等,应通过当地有关部门核查,必要时公证处也可派人亲临核实,由此产生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外地居民办理涉及外地房地产的委托公证,如系委托他人代为购买房屋的,可以正常办理;如系委托他人出售房屋的,应告知当事人回其原籍所在地公证处办理。

      十是从第三季度起,在质量检查时如发现未执行上述要求的卷宗,一律按“不合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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