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报警并非自首

29.08.2016  11:04

  6月22日,江苏省涟水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夏佩佩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案。1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50余名群众代表和部分媒体记者观摩了庭审。

  “我的当事人夏佩佩主动打电话报警,应当认定其系自首。”法庭辩论阶段,夏佩佩的辩护律师一张口就给公诉人来了个“下马威”。

  “‘我在酒店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堵住了,他们限制我人身自由,不让我离开,你们快来!’这是卷宗内夏佩佩在报警时所作的阐述。”出庭支持公诉的涟水县检察院检察官张斌迅速反击,“很明显,夏佩佩拨打报警电话并非是因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而仅是因其自己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主观上没有归案的主动性。而且据在场传销组织人员证实,夏佩佩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仍然试图劝说底层传销人员继续发展下线缴纳‘入门费’,以求挽救资金链断裂局面。客观上,夏佩佩仍然在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因此,对其不能认定为自首。

  原本听完律师辩护意见后嘴角略微上扬的夏佩佩听到公诉人这样说,扶了扶眼镜收回笑容。夏佩佩曾是当地颇有名气的小老板。2013年6月加入所谓的“河北燕郊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组织”,在不到三年时间内发展下线120余人,获利129.3万元。

  见此情景,夏佩佩的辩护律师在有点失望之余仍希望挽回“败局”:“被发展的成员都是自愿加入,夏佩佩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其他手段强制性要求被发展对象加入该组织。

  “公诉人提请法庭注意,由于传销组织犯罪活动的特殊性,处于底层的传销人员既是实施传销行为的违法者,又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有的传销人员受到蛊惑蒙蔽,无法认清其欺诈本质,有的沉湎于快速发财的梦幻之中,并不承认被骗。根据办理组织、领导传销犯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主观上是否认为被骗,并不影响组织、领导传销人员对骗取财物的认定。”坐在公诉席上的张斌再次快速应辩。

  “本案另外两名被告人在该组织中都不是顶层,应该认定为从犯。”坐在辩护席上的另外两名辩护律师看到夏佩佩辩护律师招架不住,赶紧救急。

  “本案中的三名被告人,均是逐级晋升,经过C1级家长晋升至C2级或C3级家长,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除排序存在前后外,其在C1级的工作内容均相同,作用相当,均属于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不需区分主从犯。”对案情了如指掌的张斌胸有成竹地说道。

  对于公诉人张斌的公诉意见,合议庭当庭予以采纳,并将择日宣判。

  “斌哥,昨晚一夜的班没白加,我们准备的12个答辩提纲基本全中。”庭审结束后,与张斌一起出庭支持公诉的助理检察官纪娟俏皮地向他竖起了大拇指。(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丁秀光 汪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