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记得要绕开这些新陷阱

15.03.2019  19:53

当下消费领域新模式、新业态层出不穷,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应如何维权?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昨天,市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维权案例,为消费者绕开“新陷阱”支招。

陷阱一:旧车当新车卖

唐先生从我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谁料“新车”才开一个多月就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修理过程中,唐先生意外发现,该车前后保险杠均有维修过的痕迹,遂向法院起诉索赔。法院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其赔偿原告3倍购车款共计2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陷阱二:网店宣传误导消费者

孙先生在天猫购物平台某旗舰店花了1300元购买了标注进风方式为“上进风”的燃气灶一台。使用过程中,孙先生发现自己收到的不是“上进风”灶,燃气灶和孙先生的橱柜也不匹配,如果继续使用会有安全隐患,遂与该旗舰店沟通。旗舰店一再强调他们的燃气灶是“上进风”灶,孙先生要求该旗舰店对已经产生的更换台面费用进行赔偿,遭到对方拒绝。孙先生认为,旗舰店出售给他的燃气灶并非其标注的“上进风”灶,实为“下进风”灶,灶具的安全性能有明显差异,该旗舰店在销售产品时进行了虚假的宣传和标注,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已构成欺诈。法官认定,由于该旗舰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进行宣传,构成欺诈,要求该旗舰店退还孙先生货款1358元,并赔偿原告孙先生4074元,合计543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法官提醒,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应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