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重新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草案开始征求意见

17.02.2016  23:37

  现在大家去很多地方消费,商家都会给你推销各种预付卡,由此造成的消费纠纷也层出不穷。昨天,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该条例“废旧立新”正式提上日程。征求意见稿对预付卡消费模式戴上了“紧箍咒”:单张记名卡和单张不记名卡限额分别不得超过5000元和1000元,记名卡不得设定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加盟店如果“跑路”,总部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预付款未履约可无理由退款并付利息

  如今,很多消费是采取预付款的方式进行的,但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可能不尽如人意。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允许消费者在15日内无理由退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网购商品7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

  网购、电视购物买到问题产品怎么办?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一条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会议推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经营者应当设置提示程序,并采取措施和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二次以上确认。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应当同时返还该次消费获得的奖品、赠品或等值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商品有缺陷应采取停售、召回等措施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发现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存在缺陷的,可以向经营者或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相应的建议。

  商品有质量问题鉴定费用经营者承担

  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如果向工商、质监、市场监管、物价、卫生、食药、住建、旅游、通信、邮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者管辖的投诉,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处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60日内。因案情复杂不能在60日内处理完毕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鉴定或者检测的费用由经营者预先支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检测、鉴定结果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承担;检测、鉴定结果证明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鉴定费用由消费者承担。如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按责任比例或者约定分别承担检测、鉴定费用。

编辑: 郭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