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消委会全省首次发布过度维权案例

17.03.2015  21:10


  3月12日,无锡市消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连续八年向社会公布年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并在全省首次发布三起过度维权案例,提醒消费者树立安全、文明、理性的维权意识。
  附:无锡消委会发布三起过度维权案例
  案例一:
  2014年12月,消费者苏先生向南长工商部门投诉称其在乐购超市购买的贴纸产品存在无生产日期,产品标注产地与销售价签标注产地不相符合等问题,要求每单赔偿500元,共29单,计14500元。南长工商部门受理后,与被投诉方取得联系,经查明投诉事实存在,但是巨额赔偿数额无法律依据。工商点评:投诉人以新《消法》第五十五条为依据,并采取一次购买多单结账的方式,要求巨额索赔行为,曲解了新《消法》的增加赔偿条款本意,不符合新《消法》的立法原则和目的。索赔必须依法公正公平。
  案例二:
  2014年初,消费者于女士向崇安工商部门投诉,称其于2013年11月在崇安区国美电器购买了的彩电出现故障,电视厂家经过多次维修后为于女士重新换了一台新的电视机。但是于女士在使用后再次以电视机会自动关机为由,要求电视公司退货。经崇安工商部门核实,未发现于女士所反映的问题,只是于女士想更换别的品牌的电视机。崇安工商部门因此决定终止调解本投诉。工商点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 消费者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虚编消费损害事实的投诉主张是无法获得法律支持的。
  案例三:
  2014年11月,消费者张先生通过12315向滨湖工商部门投诉,称其在滨湖区某超市购买的袋装大米结账后就发现是过期食品,当场要求超市给予10倍赔偿。其中袋装大米价格为65元。消费者在购买大米时,还购买了蔬菜、薯片等食品和生活用品,总共花费213元。消费者主张超市方要按所够所有商品总额的10倍赔偿,要求赔偿2130元。工商点评: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佰元的,为五百元。此案中,消费者购买的过期大米和其他的蔬菜、薯片、生活用品不具备关联性,因此消费者除了主张过期大米10倍赔偿外,还要求超市对其购买的其他商品也进行10赔偿属过度维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