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13天的刑期 海陵检察监督纠正法院收监刑期算错案

07.06.2016  18:22

  近日,江苏省海陵区检察院依法监督纠正一起外地法院收监执行刑期计算错误案件。

  经审查查明,2014年12月18日,罪犯陈鑫因非法拘禁罪被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5年1月31日至2017年1月30日,矫正机构为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司法所。2015年9月17日,陈鑫因殴打他人致轻微伤,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12月25日,经海陵区司法局提请,黄骅市法院裁定对陈鑫收监执行,但裁定书并未载明执行期间,海陵区院随即电话提出检察建议。2016年3月23日,海陵区院收到的黄骅市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中载明“收监执行期限自2016年3月23日至2017年3月8日,折抵五个月零十四日”。同日,陈鑫被送交泰州市看守所收监执行。海陵区院经进一步审查相关卷宗材料后发现,陈鑫判决前已被羁押五个月零二十七天。

  根据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黄骅市法院《收监执行书》中刑期折抵存在计算错误可能。该院随即去函黄骅市法院,监督其对罪犯陈鑫的刑期予以纠正。4月20日,黄骅市法院作出更正裁定,罪犯陈鑫刑期减少1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