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财政局严把外出参观考察经费审核关

02.12.2014  20:19

    日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切实做好改进作风、厉行节约工作,海门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的意见》(下称《意见》),海门市财政局将严把外出参观考察经费审核关。

  《意见》规定,外出参观考察经费应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牵头负责,不得转嫁或摊派到其他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接受其他任何单位赞助。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和考察学习经费标准,在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学习培训经费中列支,不得擅自提高费用标准,不得超预算开支,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以学习考察之名用公款购买纪念品。严禁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费用。 

  海门市财政局将严格审核把关,报销必须附文件依据,报销费用要与审核的相符。对无审批、无依据的外出参观考察活动开支一律不予报账;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未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海门市财政局还将联合纪检、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有关违纪违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