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法院院长审理涉野生动物保护案件

23.05.2017  11:10
       

   5月22日,世界野生动物保护日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当日,海州区法院第25号法庭内,随着一声神圣的法槌声响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开开庭审理,院长傅成保担任审判长,区检察院检察长唐张出庭公诉。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等近40人旁听庭审。

  2016年4月份,被告人缪某某在东海县水晶城开了一家“喜玲珑珠宝店”,后通过微信网络平台和其实体店,非法收购、出售象牙、犀牛角制品。2016年4月底到6月份,被告人缪某某向做微商被告人杨某某分多次出售了四个象牙制品,由杨某某转卖给了范某某(另案处理)。2016年6月左右,经人介绍,被告人缪某某认识了做木头生意的被告人黄某1,后两人通过微信、快递邮寄的方式多次买卖象牙制品。2016年11月,被告人黄某2通过现金交付的方式出售给被告人黄某1三片犀牛角切片,后由黄某1通过微信转卖给缪某某。2016年12月20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缪某某经营的“喜玲珑珠宝店”内查获三片犀牛角片和象牙制品。经鉴定,犀牛角片为黑犀所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级监管物种;象牙饰品为象牙制品,属亚洲象或者非洲象所有,亚洲象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非洲象被依法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在全面听取公诉人和被告人诉辩主张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陈述和辩论,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

  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依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被告人的当庭质证等,法庭依法查清了案件事实。最后,经过合议庭合议,当庭宣判案件,判决4名被告人分别六个月到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全部适用缓刑,并处五千到六万元罚金。

  此次“两长”同庭审案,是全面推行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工作以来,海州区法院对改革后院长带头办案的有益探索和实践。

  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傅成保带头办理该案,既是海州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主动服务区域发展大局的体现,也是展现该院院庭长带头办案成果的缩影。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可以充分发挥院庭领导的表率引领作用,进一步释放优质审判资源,疏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同时,院庭领导办案也是落实司法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对提升办理案件的质量、落实审判责任制具有重要意义。下一阶段,海州法院将继续加大院庭领导带头办案工作力度,全方位、多层面的促进法院审判质效的提升。

  

      作者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