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办案追损群众赞

24.11.2016  10:04

  “感谢检察官为我追回了26万余元的存款。”11月7日下午,一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的证人张某冒着风雨来到海安县检察院,将一面写有“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锦旗,递到执检科科长周亚明的手中。

  2015年1月,海安县南莫镇村民钱某为吸收他人资金进行互联网投资理财,注册成立了明石创业投资江苏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他通过店面招牌、店内立牌、开业请客、印制宣传单等方法进行宣传,用高额利息向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用于自己购买理财产品。

  同住该镇的村民张某先后一共向钱购买了13份理财产品,合计人民币26.2万元。至2016年6月底,钱某共向张某等75人吸收资金330余万元。7月6日,钱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海安县看守所,8月12日被逮捕。

  逮捕后,海安县检察院执检科干警及时向钱某告知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事项,表明如果其能退出全部资金取得谅解,可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8月22日,该院执检科负责人与县公安局承办作了交流,并要求公安机关一方面及时冻结钱某在平台公司的资金,另一方面敦促钱的家属积极筹集资金用于退还储户。

  公安机关承办人采纳了执检科的意见,远赴深圳,从广东公司扣押人民币105万余元,又敦促钱的家属筹集了一百余万元,共计220万余元。可还有一百多万元的缺口。

  9月16日,执检科检察人员又做钱某的思想工作,希望其想办法退出全部资金,以减轻自己的罪行。钱表示另有110余万元的资金虽在平台公司账上,但自己身在看守所无法操作。

  9月19日,为避免平台公司账上资金的损失,执检科果断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认为钱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羁押表现较好,变更强制措施后不会影响本案诉讼顺利进行,不需要继续羁押,遂于9月21日以海安县检察院名义,向该县公安局发出了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

  海安县公安局采纳了上述建议,于当日就决定对钱某取保候审。出所后的钱某积极筹集资金,并于10月24日退出了全部资金,公安机关将330余万元返还给了相应的储户。

  海安县检察院检察长崔丹介绍,今年以来,该院通过强协作拓案源、突重点抓评估、建机制保效果,扎实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已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6件16人,其中对捕后羁押的15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后,不仅有效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且未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后妨碍刑事诉讼和被害人不服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