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副校长被撞身亡案”开审

09.12.2015  08:12

  □本报记者王 春

  □本报通讯员米泽杨

  今天上午,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浙江大学副校长吴平被撞身亡一案”,原告吴平家属与肇事司机汪某均未出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作缺席审理。

  2014年6月12日6时06分许,浙江大学副校长吴平驾驶奥迪轿车因变道躲避不及,与汪某驾驶牵引挂车在杭州市绕城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82KM+900M附近路段相撞,后两车再与道路隔离护栏相撞,汪某驾驶的牵引挂车所运载货物散落。事故导致吴平当场死亡,汪某受伤,两辆机动车及公路旁设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为吴平变道躲避不及是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汪某驾驶牵引挂车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且载货物超过核定载重质量30%以上,对该事故有加重情节,应承担次要责任。交警遂对汪某处以罚款2000元,扣6分的行政处罚。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绕城公路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平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汪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汪某对该认定书不予认可,遂向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起行政复议,但交警部门维持了原有认定。汪某遂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原有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件尚未判决。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87063.19元。

  被告代理律师辩称,被告方对于此次事故的事实部分没有异议。被告方认为,交警部门因汪某驾驶牵引挂车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且载货物超过核定载重质量30%以上,对于本次事故具有加重影响,由此对汪某作出行政处罚的结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况且被告汪某驾驶的牵引挂车经年检合格,事发时所载货物并无超载,因此被告方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都不予认可。被告方认为汪某在此次事故中并无过错,但是被告方出于人道主义援助,愿意同原告方协商赔偿事宜。

  法院审理后认为,诉讼双方因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绕城公路大队出具的该起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产生争议,被告已就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性在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且双方同意调解,法庭将继续进行审理,暂不作出判决。

  本报杭州12月8日电

  原标题: “浙大副校长被撞身亡案”开审

  稿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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