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依法抗诉取消罚金两千元

24.11.2016  10:04

  “被告人孙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看着法院的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万滔有了疑惑,觉得这二千元的罚金不能罚。

  经查,孙某于2012年6月的一天,通过街头办证小广告,联系他人伪造了一本房产证,后将该房产证抵押给他人借款。后经鉴定,该房产证上的“洪泽县房产管理局”章印系伪造。2016年7月5日,洪泽区检察院以孙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该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7月14日做出如上判决。

  该院审查认为,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增加了并处罚金的规定。被告人孙某伪造国家机关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2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其应适用修改之前的刑法条文。于是向上级院提请抗诉。

  近日,淮安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孙某量刑予以改判,取消了二千元的罚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