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洪泽一开发商“一房二卖”被判退款

25.12.2015  20:22

  中国江苏网12月25日讯(通讯员 鲁海军 记者 米格)与房地产开发商老总亲自谈定一商品房买卖,虽未签订购房协议,却实际支付了首付款,并且得到房地产正规售房收据。等去缴纳剩余购房款时得知,该房屋已被另卖他人。而开发商却否认违约,也不退款。记者今日从江苏洪泽法院获悉,该院判决开发商退款以及利息。

  2013年10月10日上午,陈俊与洪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同磋商,陈俊以人民币4900000元的价格购买某小区10幢203室房屋一套及车库一间。当天下午,陈俊通过银行先行缴纳购房款200000元。交款第二日,房地产公司向陈俊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贰拾万收据一份,收款事由上载明“10-203”。一个月后,当陈俊到房地产公司住所地缴纳剩余款项并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被告知该房屋已转卖给第三人且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眼看自己的期待利益无法得到保障,陈俊就去找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宝同,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缴纳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李宝同以自己没有时间接待为名故意躲着不见,并让秘书转告陈俊,合同都还没有签,哪里违约,交过来的钱到时候再说。陈俊在其办公室里一连等了两个星期,仍是没见着人。没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难道法律就不保护了吗?交给他们的钱怎么就要不回来了吗?带着这些疑问,陈俊来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陈俊、房地产公司经磋商达成对涉案房屋的买卖协议,虽没有签订任何书面购房合同,但陈俊向房地产公司缴纳了部分购房款,且房地产公司向陈俊出具了房款收据的行为,足以证明双方有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因房地产公司将涉案房屋转卖他人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对陈俊要求返还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房地产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俊购房款20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法官提醒:书面合同是对双方权利义务最为直接的约定,未能签订书面协议并不是一概否认其合同效力的,如现实中存在大量的口头协议或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在出现纠纷时,只要其符合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可以认定其合同效力。不过,在今后的经济交往中,最好能签订书面合同,避免或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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