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洋酒未标贮存条件 宿迁男子获10倍赔偿

04.06.2016  14:47

  在超市买了几瓶洋酒,发现包装和标签上均未标明贮存条件,韩先生以商家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宗案件,韩先生获得了十倍于货款的赔偿。

      2012年,宿迁市民韩平(化名)在宿迁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7瓶伏特加,其中“绝对伏特加中国限量版”4瓶和“绝对伏特加”3瓶,共付费1212元。之后,细心的韩平发现除一瓶180元的“绝对伏特加”标有贮存条件外,其它几瓶均未标明贮存条件。经查询了解到,该超市销售给他的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于是,韩平将该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该超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庭上,超市辩称,韩平买的伏特加酒是烈酒,烈酒的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无关,无需标明贮存条件及其相关伏特加酒经过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并认定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平在超市购买商品,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相关规定,酒精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同时规定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本案中,被告超市主张涉案饮料酒的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无关,进而可免除标示贮存条件,则对此负有举证义务。而涉案超市并未尽到相应的举证义务,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应认定涉案饮料酒的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需标示相应的贮存条件。此外,从食品安全的角度判断,涉案预包装饮料酒应标示贮存条件而未标示的行为,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且并非属于可以容忍的标签瑕疵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韩平要求超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主张,有据、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