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调整市直职工大病二次补偿

20.11.2014  07:33

  近日,泰州市调整了大病二次补偿的政策,起付标准降低至1.5万元,最高补偿额度提高至5万元,据估算,今年市直有1000多名参保职工可领到大病二次补偿。


  根据规定,将对市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中,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结算的住院类自付费用(不含除单笔住院超过4万元体内置入材料的非医保费用、特药结算费用)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的对象,实施大病二次补偿。


  基本医疗保险具体补偿标准为:当年住院医保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在1.5万元(含)以上到10万元的,按自付费用的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当年住院医保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按自付费用的6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就是说,补偿款最高可达到5万元。


  对患尿毒症需血透或腹透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仍原文件执行,其年度发生的住院类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50%进行补偿,最高不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