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28.03.2020  03:2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为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工贸、化工和危险化学品行业分别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或者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或者违法违规储存易燃易爆有毒原料废料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安全生产隐患,设备设施或者作业环节存在现实不安全因素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坚持“快受理、快交办、快核查、快督办整改、快奖励兑现”的快速化办理流程。

  第六条 建立以举报专线电话为主,“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微信小程序等为辅的“一主多辅”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平台,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安全生产举报专线电话“86896030、89891234”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政府热线“12345”、消防“96119”等电话举报,还可以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来访、“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微信小程序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对受理的举报事项,按照管理权限,分别交办各市(区)应急管理局或者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核查,核查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审核。

  第八条 举报事项经审核属实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对举报事故隐患的,奖励500~2000元;

  (二)对举报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2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20%计算,最低5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按照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照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照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举报奖金可以采用现金支付、转账支付、互联网支付等多种方式,奖金发放可以不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也可意见达成一致后,平均分配领取。

  举报人在接到举报件核实通知后,不提供账号信息或者在五日内不领取奖金的,视同放弃。

  第十条 设立泰州市市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500万元,纳入同级财政重点专项预算保障,专项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由市应急管理局管理使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和奖励等情况。

  第十二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泰安办〔2019〕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