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上调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13.10.2015  10:44

  经省人社厅、财政厅批复同意,从2015年7月1日起,泰州市上调全市1-4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精神,泰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按照全市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统筹地区平均缴费基数及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进行测算确定。经认真测算,并报经省人社局、财政厅同意,该市2015年1-4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9.12%进行调整。同时,对生活护理费调整实行同等级同标准,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放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为进一步缩小待遇享受对象标准差距,体现保障待遇的公平性,对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设置了最低调整标准。市区(含高港区)伤残津贴(不含退休后补差津贴)调整不低于17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不低于70元,姜堰区参照执行;其余各市伤残津贴(不含退休后补差津贴)调整不低于14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不低于60元。

  此外,对未享受养老金调整待遇的2014年7月1日达到7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上、80周岁以上的1——4级工伤人员分别每人每月增发40元、60元、80元。

  













稿件来源: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三五”期间 中央财政实施2000多个湿地保护修复项目
  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获悉:“十三五”期间,我国持续强化湿地管理顶层设计,加强湿地保护修复,新建国家湿地公园201处,安排中央财政投入98.妇女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