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兴化局查处违反省消保条例案

14.08.2017  18:54


  日前,泰州兴化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汽车4S店提供汽车修理服务时谎报用工用料的欺诈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这是《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今年7月1日实施以来,兴化查处的首例违反省消保条例案。
  今年1月份,消费者王先生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与某汽车4S店现场共同定损,需对前保险扛、前左侧轮胎、挡风玻璃等多个汽车部件进行更换,并于2月初在该汽车4S店按定损要求进行了更换。王先生一次性向4S店支付了近二万元全部维修费用。5月份,王先生驾驶的该辆汽车又发生了轻微碰撞,在其他维修店维修过程中,王先生被告知,车辆的前保险杠、前左侧轮胎有维修痕迹,并非新更换的配件。经与汽车4S店交涉后,4S店对前保险杠、前左侧轮胎进行了更换。此后,王先生又请人对汽车进行了一次全面体检,发现前挡风玻璃等另外2个配件也有维修痕迹,并非新更换配件,于是投诉到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维权。
  经查,4S店对王先生反映情况予以承认,但称是维修人员责任,负责王先生车辆维修的维修工因违反工作纪律等原因已被开除。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时谎报用工用料,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以及《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经营者的行为”。执法人员要求4S店按照定损清单要求,对明确更换的配件全部予以更换,并增加赔偿王先生受到的损失,同时对4S店涉嫌欺诈行为进行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