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现状及典型案例

06.03.2015  21:34
       

  “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江苏高院通报江苏法院少年法庭工作情况,同时,公布一批全省法院审理的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当前江苏法院少年法庭工作的重点,以及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施全面保护的相关举措。

   一、江苏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预防保护功能。全省各级法院确立“保护为了预防”的司法理念,一方面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另一方面针对未成年刑事犯罪在实体处罚和程序设置上予以特殊保护,在涉少刑事案件审判中总结归纳了强化机构建设、全面法庭教育、扩大延伸帮教等八个方面的做法。经过多年来少年刑事审判法官的不懈努力,我省未成年人犯罪数已经从2007年的8705人降至2013年的3073人。在未成年人犯罪绝对人数下降的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例也在逐年下降,所占比例从2007年的11.73%下降至2013年的3.73%,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审判中,全面施行修订后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审判特别程序。加强审前社会调查,强化全程教育理念,积极施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和前科封存制度,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从2010年至2013年,全省一审案件的审前社会调查率高达95.17%。2013年度全省法院在涉少刑事审判中在2175件案件中实施了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共封存2745名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记录,占全部未成年犯罪人数的95%以上。

  (二)在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优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江苏法院于1991年起开始了涉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方式的探索。自2006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在全国开展未成年人综合审判试点工作,少年审判综合审判成为少年审判工作发展的大势所趋。在综合审判实践中,江苏法院认真贯彻“坚持、完善、改革、发展”的方针,积极推进少年审判方式改革,规范完善少年审判工作机制,探索富有鲜明江苏特色的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特色制度,不断开拓未成年人利益司法保护的新思路和新途径,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2006年至2013年,全省各中级法院共审理涉少民事案件2456件,各基层法院共审理涉少民事案件67709件。海安等少数法院还受理了涉少行政案件,并均已得到妥善审理。面对涉少民事案件不断上升的态势,各级法院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并向纵深推进。在民事审判中始终围绕“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存权发展权”的工作主线,贯彻调解优先,创新调解方式,强化法律释明,加强诉讼指导,形成了庭前倾听工作法、心理疏导工作法、判后释疑工作法以及延伸借力工作法等多种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方法,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探索创新对未成年人全面司法保护模式。2006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根据省法院下发的贯彻落实“五少会”精神的意见要求,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少年法庭机构建设,形成了包括独立建制少年综合审判庭、少年刑事审判庭、少年案件合议庭等多种模式并存、多元化发展的机构格局。目前全省已有74家基层法院成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庭,占基层法院总数的68.47%。其中,苏州、常州、徐州、连云港、淮安五市法院基本实现了两级法院独立建制少年案件综合庭的全覆盖。从2012年起,省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开始探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的审判合一,最大限度地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如婚姻类家事案件的处理,少年庭的工作重心会从化解婚姻双方当事人矛盾、合理平衡婚姻双方利益延伸转移到关注婚姻家庭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及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从审判运行实践来看,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的审判合一已取得了初步成效,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和社会各界的赞誉。

  (四)强化对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社会责任。其一,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创新法制宣传模式。我省各法院在常规法制宣传工作同时还积极创新宣传模式,如苏州金阊法院首创“模拟法庭情景剧”向全市法院推广,该模式以生动形象的宣传模式促使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其二,积极建立帮教基地,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到目前为止,我省法院已建立107个未成年被告人帮教基地,其中40个为法院独立建立,67个为法院联合检察院、司法局等单位建立。自帮教基地建立以来,目前已成功帮教1200余人。 成功帮教的未成年人大部分已经参加工作,少部分继续学业,成功回归社会。

   二、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基本情况

  此次公布的案例共有7个刑事审判案例和3个民事审判案例,在7个刑事审判案例中,有5个案例涉及性侵未成年人。案例的基本情况主要如下:

  (一)性侵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多年来,江苏法院准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高度重视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审判工作。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司法部共同下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后,省法院对以未成年为侵害对象的案件进行了调研,抽样调取了涵盖苏南、苏中和苏北的无锡等六个中院及辖区法院近六年内该类案件审理情况。从统计数据看,近六年来,该类案件的罪名主要集中在强奸罪(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罪,分别占比为57.7%、26.5%,从2010年起,两类案件的上升幅度较大。

  此次公布的5个案例中,有因性侵未成年少女被判处死刑的,有利用培训教师特殊身份猥亵儿童的,有性侵农村留守儿童,有利用微信等网络联络工具诱骗未成年少女的,还有未成年被告人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恋爱并发生性行为导致犯罪的。基本覆盖了当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主要类型,承办案件的法院根据省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要求,规范相关审判制度,对该类犯罪严厉打击,严格法律适用标准,严格遵照执行《性侵意见》规定的从重、从宽处罚条件,依法对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惩治,并加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安抚、疏导工作。

  (二)基于家庭教养关系侵害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而当前社会生活中,青少年是家庭的主体,家庭也是青少年成长的港湾,但是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近些年发现一些家庭中父母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树立正确的子女成长观,甚至为了经济利益出卖子女,实施的犯罪行为违背了人伦底线,社会影响恶劣。在本次公布的案例中,一起是父亲管教刚上小学的儿子,仅因儿子作业未达到要求便将儿子毒打致死;另一起则是父亲出卖自己刚出生的儿子,所得利益用于挥霍。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严格依法惩治了这样的犯罪,公布这样的案例也是为了教育那些不知如何为人父母的家庭应以更大的关爱来对待家庭中的未成年人,而法院就是保证对未成年人成长护航的依托。

  (三)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民事案例。近年来,江苏地区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离婚、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案件中,大都涉及未成年人的权益。二是监护权、探视权、抚养费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因一方拒绝对方探视、双方未就探视问题做出妥善约定影响探视权正常行使而引发的诉讼,矛盾尤为激烈。三是校园伤害、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诉讼请求中除了物质赔偿,当事人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四是由于父母离异、家庭变故等原因,极易使未成年人脱离管教、自暴自弃、沾染不良习气,导致“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为充分发挥少年法庭的审判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化解少年审判领域的涉诉矛盾纠纷,江苏各地法院先后研究制定了相关规定,多措并举,从多个方面创新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方法,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次公布的3个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民事案例中,第一起为父母双方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发生纠纷。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会造成或多或少的伤害,抚养权之争可能会再次造成伤害。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准予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之一包括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且该方有抚养能力,但是,该规定中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是衡量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在充分调查后,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及未成年子女的辨识和责任能力,认为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三起为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在组织未成年学生进行体育活动中应当做到科学组织、合理安排,对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未履行好注意义务致使学生发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未成年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自身也有责任的,则应当减轻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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