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法院审理“大妈”跳舞太投入撞伤幼童案

21.07.2015  19:40

  7月21日,常熟法院对一位“大妈”因在跳舞时太“忘我”,撞到了身边的3岁幼童,造成幼童骨折案件进行最终审理,该案在少年庭法官的悉心调解下结案。

  广场舞文化如今已成为一种时尚潮流,遍布城乡每个角落,一块空地,一段音乐,就能迅速聚集起翩翩起舞的“大妈”们。

  据了解,2014年6月12日晚,戴大妈与往常一样在常熟碧溪某公园和舞友们一起跳广场舞。伴随着音乐声戴大妈越跳越投入,当跳到快速后退步时,突然觉得被绊了一下,身体迅速失去平衡,重重倒地。待从音乐中回过神来,才发现已将一名3岁样貌的幼童压倒在地。戴大妈一骨碌爬了起来,然而这位小朋友却哭着站不起来了。闻讯而来的孩子父母将孩子扶起后在第一时间送往医院,经诊断这位被压伤的幼童小周右股骨骨折,花费医疗费24000多元。

  事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周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戴大妈告上法庭,要求戴大妈赔偿小周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46000多元。(李珂)

  立案后常熟法院少年庭法官徐畅作为该案承办人,详细地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并主动至调取当时公安的调查笔录,在仔细分析事情发生的原委和现场情况后,认为这次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过徐法官多次协调,最终双方同意一次性赔偿18000元,一场因广场舞引发的纷争就此平息。

  法官表示在本案中,戴大妈在公共场所跳舞时,未观察身后情况,撞击其身后的小周,并压倒在小周身上导致小周受伤是发生事故的一个原因;而小周父母未对年仅3周岁的小周看管、照顾,任由小周穿行于跳舞队中,未尽到监护责任,也是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广场舞因其健身功能已经成为当下市民的一种常见的休闲方式和运动潮流,但是市民朋友们在锻炼身体的同时千万别疏忽安全意识,广场舞跳舞者一般都自发集聚,且多为中老年人,缺乏相应管理,因此尤其需要注意在跳舞时的人身安全及财物安全隐患。

编辑: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