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公企业撑起一片法治晴空 江宁检察服务保障非公经济探索实践

28.04.2016  20:34

         

金波检察长等建设工地巡访交流

      江宁作为江苏省南京市经济的“增长极”,非公经济功不可没。全区规模以上非公企业占比87.2%,营业收入占比62.4%,非公经济已越过“半壁江山”。非公企业成为增加就业、活跃经济的重要力量。 

  “立足检察职能,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已是我们一以贯之的行为准则。”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金波说。 

   没有形成文件的“意见  

  谈磊是进院还不足两年的年轻干警。他刚刚接手的案件是一起普通的合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在发展自己公司的时候,因为资金短缺,借贷无门,铤而走险,先后采用提供虚假合同、伪造公章、冒用他人签字等手段骗取资金,公安机关认定三笔,涉案民营企业共四家,涉案金额1100万元。 

出庭支持公诉

  尽管这是一周里谈磊接到的第3个公诉案件了,但他仍然将这起案件放在了优先办理的位置,因为分案表上标注了“涉企”两字。 

  在江宁检察院,在案件受理环节,案件管理科会对案件进行初审,并对涉企案件进行标注。案管科科长乔莲娣介绍:“从2009年我来到案管科的时候就开始这样做了,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监督,另一方面也比较容易发现其中的问题,提出宏观性的建议。” 

  2009年,江宁区检察院制定了《服务全区经济平安较快发展的十项措施》,提出检察工作的发展必须要适应国家宏观调控的新变化和全区经济发展大格局,将“流程提速,监督提效”作为办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总体思路,开始了对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特别关注。 

  “我们区涉企案件70%涉及的是非公企业,不同的涉企案件关注点都会有所不同,具体措施因案而异,但保护从来都是平等的。”公诉科科长姚叙峰说。 

  办理这类案件,他们遵循着“细、准、勤”三原则。细指工作要细,包括阅卷仔细、讯问详细、研判精细。准指适用法律要准,包括办案时机准、定性分析准和运用刑事政策准。勤指跟踪问效要勤,包括接访勤、协调勤、调研勤。“没有具体的规则去约束承办人,也没有僵硬的制度去告诉你每一步要怎么做,我们必须针对具体案情去办案,很有一点自由心证的味道吧。”姚叙峰笑着说。 

  在办案之余,江宁检察院高度重视对涉及非公企业案件的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务。广泛开展宣传法律送上门、征求意见请上门、执法调研再上门的“三上门”服务,多次深入到企业内部走访交流、举办法制讲座,帮助企业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控建议。 

    “时间一长,大家就形成习惯了,从案管受理案件开始,刑检、控申、检察室、研究室各个部门都有可能加入到服务保护的队伍中来。”谈磊说到。 

 

成立南京市首家“非公企业检察预防服务中心” 

   无法写进案卷的“证词  

  “不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了,我还打算找他做代理,这个你们得给我写到材料里面。”这是被害单位负责人说的一段话。面对这个有一些哭笑不得的要求,承办人朱晓芬在意外之余也有几分自豪。 

  这是一起简单的假冒注册商标案,加害方是本地的一家小型化肥生产企业叫峰亭公司,被害方是一家山东的公司。“但这个案子办得非常有成就感。”朱晓芬说。 

  峰亭公司尽管假冒了商标,但是复合肥质量过硬,销量一直很好,公司雇佣了数十名工人,正处于上升期。“如果正常办,这个公司可能就完了,工人也会失业。”朱晓芬介绍说。为了挽救这个公司,她主动联系了被害单位,听取他们的诉求,积极促成双方和解,并建议法律判处缓刑,最终法院采纳为了她的量刑建议,公司生产得以继续。 

  但是工作并没有就此了结。峰亭公司从案件中汲取教训,婉言谢绝了被害单位的加盟邀请,决心自创品牌。朱晓芬在回访中发现这一情况后,主动对其生产经营中可能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指导,并且帮助协调了注册事宜。同时也建议被害公司加大力度,全方位地保护自己的商标权不被侵犯。 

  “但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像峰亭公司案一样,我们也啃过非常难啃的骨头。”侦查监督科科长赵迅说。他经手办理的另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因为适用法律准确、办案效果好,被最高检评为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例之首。 

    2011年5月,南京三超公司的一名日语翻译段新苗辞职了。离职后不久,段新苗就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他人成立了一家材料科技公司,这项给他带来40%股权的技术就是他在三超公司任职期间以复制、偷拍等盗窃手段得到的生产设备图纸。 

  “当时三超公司声称自己即将上市,现在因为被侵权,公司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段新苗则坚称其设备图纸根本不构成商业秘密,不应当被保护。”为了解决其中的核心问题——如何认定商业秘密,赵迅多次前往企业看生产线,邀请专家进行比对,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 

  “光司法鉴定就做了三次,最后通过实证调研,我们确认了商业秘密的鉴定方法。”赵迅说,如何认定商业秘密是本案的关键,也是办理此类案件的难点。 

  “实证调研法”是赵迅比对了26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以后总结得出的,主要解决困扰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的核心问题:如何认定商业秘密的司法鉴定方式。他提出以实地勘察和书面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进行认定。程序上需要审查启动主体、鉴定机构和人员资质、鉴定事项、鉴定资料以及鉴定方法,实体上需要认定“秘密性”和“同一性”。 

  2013年6月27日,江宁区检察院以段新苗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江宁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4年4月14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从2012年3月到2014年4月,前后历时25个月,这块“”骨头终于被啃了下来。 

  但赵迅并不仅仅满足于此。回顾办理一易一难两类案件的经验得失,他和办案团队又总结出“三个必听、三个必到,三个必想”工作法:必须耐心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必须客观听取被害方相关人员的诉求,必须全面听取鉴定人或专家学者的意见;必须到侵权单位或被侵权单位现场走访,必须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信息通报,必须到法院进行诉前沟通;必须考虑到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被侵权单位损失,必须考虑如何引导侵权企业合法经营,必须考虑案件中是否存在社会管理层面的缺失和弊端。 

  作为全市专利申请和授予量最多的区域,江宁区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一直很大。三年以来,该院办理的涉非公企业知识产权案件22件42人,居全市首位。赵讯总结出的“九个必须”和“实证调研法”为办理这类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撑。 

   没有挂牌就提供服务的“中心  

  “我是享佳健康管理公司的,我想组织员工到你们的服务中心接受一次法制教育。”2015年的11月,预防局局长金霞又接到了这样的一通电话。 “非公企业检察预防服务中心” 正在筹建,消息却以不胫而走。 

  为了成立这家“非公企业检察预防服务中心”,江宁区检察院提前三个月开展了非公领域的预防调查,对辖区内非公领域相关组织的数量分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犯罪情况进行调查,汇总分析涉及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情况、规律特点、发展趋势,并拿出了一份详细的报告。 

  报告显示,近三年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有29.6%涉及非公企业。一些民营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高薪诱惑下违反保密协议,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涉嫌渎职犯罪。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非公企业参股的股份公司贪污、挪用公款,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还有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发放国家财政补贴等职务便利,收受非公企业贿赂。其中一家企业在接受调查时候谈及,“一笔5万元的小业务,都得花至少2万块去打点。”  

  为了应对非公企业经济领域职务犯罪的严峻形势,推动构建新型的政商关系,江宁区检察院在2015年11月26日正式成立了全市首家“非公企业检察预防服务中心”,并同时制定出台《试点开展非公企业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施意见》,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非公经济组织延伸和拓展。 

  “服务中心设在派驻汤山街道检察室,地方很小,但揭牌仪式当天来了四十多家企业,几乎家家提出要预约活动日期。”金霞兴奋地说。 

  事实上,尽管正式挂牌的服务中心只此一处,但更多没有挂牌的“中心”也早已开始运作。江宁区内小微企业分布比较多的江宁街道,大型民营企业分布较多的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科技创新型企业密布的高新技术园区,其所在的派驻检察室都是多年前就已为辖区内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近日,开发区检察室主任陈耀、这位干了二十多年刑检工作的老科长成了开发园区里各家企业的“座上客”。他说:“至于会不会挂个牌,搞个仪式,我不关心。我关心我能为企业做些什么?”(唐琳 徐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