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法律职业资格审批事项服务规范

15.12.2015  18:09

审核机关应依照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以下服务规范:

一、审核机关应成立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审核工作小组,确定审核工作人员,根据工作流程和岗位设置,明确规定审核人员工作职责、任务、标准及权限,指导监督审核工作。

二、选择在行政事务办理窗口或规范办公场所组织进行对资格申请人申请材料的接收及受理工作;工作现场应布置规章制度、服务指南、申请人须知等告示专栏,提高工作效率。

三、审核工作现场应配置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身份证识别仪、摄(照)像机等工作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配置指纹识别仪、人像比对等设备,提供便利服务。

四、审核工作人员应按照审核工作规则和流程,接受申请人申请材料,核实其是否清晰完整和真实有效,确认是否受理申请。

五、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人员应当场登记受理,出具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时限和要求。

六、审核工作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态度和蔼、礼貌待人,耐心解答问题,严禁与申请人发生冲突。

七、审核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岗;严格保护申请人信息安全,维护申请人权益。

八、审核机关应虚心接受申请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服务监督电话:0523-86197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