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方便困难户"打官司"

20.01.2016  20:30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受援范围,增加惠民内容,减轻受援人的负担,让更多弱势群体遇到法律问题或权利受到侵害时,更容易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据介绍,过去5年,江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1万件,受援困难人员达41.5万,为受援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超过43个亿,法律援助办案总量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前列。

  再次降低法律援助申请门槛

  《意见》进一步降低了法律援助的申请门槛,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对《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14条规定的困难群体,即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上述群体在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再受到援助事项范围的限制。

  此外,还授权各省辖市政府,根据实际灵活调整法律援助范围,加大对困难群众的保护。对于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提高到“苏南地区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苏中苏北地区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使法律援助覆盖到更多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的困难群众。

  经济困难证明可到居委会开

  《意见》扩大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在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文件已规定的事项范围基础上,把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多项民生事项纳入其中,帮助主张权利或请求赔偿的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日常遭遇的问题。

  为了方便困难群体申请法律援助,《意见》推出不少便民举措。拓宽申请渠道,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及公共法律服务站点贴近基层的优势,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申请,在交通不便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案。对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逐步实行网上受理申请。

  简化审查程序,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可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或者工作单位出具。对城乡特困户(含持特困证的困难职工)、因意外事件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政府扶贫对象和困难残疾人家庭等特定群体,以及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农民工,免除经济困难审查。

  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对象动态数据库,提高审查效率;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材料、手续;开辟法律援助“快速通道”,有条件的地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工伤赔偿或人身损害赔偿的农民工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于英杰 李凤友 张全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