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江苏省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通报

03.03.2016  12:03
       

  3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成立江苏省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有关情况。

  一、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成立的背景

  当前,全省法院正以全面启动试点为契机,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责任制等四项改革,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具有基础性地位和全局性影响。今年上半年,8家试点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将全部落实到位,下半年全省法院也将全部完成改革任务,全省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相关文件也已即将出台。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和落实权责相一致的审判责任制,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司法责任制改革意味着对法官依法履职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法官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对法官履职加强管理和监督是必要的,但法官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有效保障。我国《法官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但应当看到,当前法官权益保障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外部环境看,法官的司法工作环境不容乐观,近年来暴力袭击、侮辱、诽谤法官的事件屡见不鲜,少数案件当事人以各种形式对法官进行无端侮辱谩骂,诽谤法官名誉,对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进行威胁侵害,甚至发生残害法官的极端事件。最近,北京昌平区法院马彩云法官不幸遇难,激起全体法官以及有良知的社会公众的强烈愤慨与强烈谴责!以往发生损害法官权益事件后,如何尽快澄清事实、恢复法官名誉以及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法官及家人的保护,缺少有组织的专业应对以及有力措施,而仅仅依靠法官个人及其所在法院很难作出妥善应对,时常发生因应对措施失当而处置效果差强人意的事件,这不仅损害法官职业尊严,同时也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从内部环境看,当前社会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纠纷频发,法院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2016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633486件,审执结1341019件,同比分别增长17.31%和15.09%。面对汹涌而至的案件压力,法官常年超负荷工作已成为常态,身心健康令人堪忧。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法官职业压力和责任进一步加大,这些都对法官权益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官权益保障不仅事关法官自身发展,更关乎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法官是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审判权,其审判权是宪法赋予的职权,损害法官权益,从根本上看是损害法律尊严,而保障法官有尊严地履行职权,目的是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底线!如果法官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就无法得到真正实现。因此,强化法官责任与保障法官权益应当并行不悖、缺一不可。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省法院党组决定创新和加强法官权益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江苏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江苏省法官协会章程》的规定,在江苏法官协会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作为全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这项工作于去年年中正式启动,今年2月2日省法官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章程》,并经全省三级法院法官民主推选委员候选人,省法官协会常务理事会于2月29日讨论通过,宣告成立全省法院首届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

  二、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性质及组成

  根据章程的规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是省法官协会设立的法官自治性组织,而非官方机构。需要强调的是,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既是法官自治性组织,同时也是公益性组织。一是所有委员均是一线法官,在从事繁重审判工作任务的同时,秉持法律信仰以及维护法官职业尊荣的信念,自愿兼职从事权益保障工作。首届委员会委员都是从政治立场坚定,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熟悉法院工作且从事一线审判工作三年以上的法官中推选产生;二是所有委员均通过民主推选产生。根据章程规定,由省法官协会和各市法官协会组织在全省三级法院开展委员推选活动,这些委员熟悉审判工作,热心法官权益保障事业和公益活动,在所在法院具有一定声望和公认度,这其中包括全国模范法官姜霜菊,全省最美法官薛山中、杜开林。同时为了体现法官代表的全面性,还推选了少量助理审判员担任委员;最后,委员会负责同志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根据章程规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省法院委员担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委员担任,而主任、副主任均由全体会议推选产生。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组织协调法官权益保障工作,作为独立于受害法官、所在法院及侵害方以外的第三方参与损害法官权益事件的调查,独立作出中立的调查结论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既体现了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作为自治性组织的性质,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对损害法官权益事件处理结论的公信力。

  三、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职责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官给予援助;二是协调、督促法官权益保障措施的落实;三是指导法官正确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不是官方机构,对外只能以自己名义或省法官协会名义开展工作。同时其职能与省法院各部门工作职能不存在交叉,也不得代行其他部门的职权。具体而言,法官认为存在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请求援助:一是侵害法官人格尊严、损害法官名誉的;二是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的;三是妨碍法官依法独立办案的;四是违法追究法官审判责任的;五是错误作出法官惩戒决定的;六是违反规定不当考核法官审判业绩的;七是损害法官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对法官的援助请求具有调查核实权,对于确实存在侵害法官合法权益的,可以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或省法官协会名义区别以下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一是对外发表声明,澄清事实真相,消除负面影响;二是代为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是向有关方面提出建议,要求纠正不当做法。除个案对法官权益损害提供援助外,如果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影响法官履职、损害法官权益的其他问题的,委员会有权及时向省法院有关部门或有关法院反映并提出建议,对于问题重大的,还可向省法院党组反映并提出建议。为使委员会的工作更加深入基层和实际,章程还规定委员会应当根据全省法院实际,定期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专题报告报省法院党组,供决策参考。

  下面我通报一下全省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成立后已经开展工作的情况。今年3月1日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将每年2月26日确定为江苏法院“法官权益保障日”,以此纪念我们的同行马彩云法官,并通过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推动法官权益保障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

  最后,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是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新生事物,是落实司法责任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中央政法委即将出台《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这是党和国家层面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重要文件,必将极大推动法官权益保障事业的发展。今后,全省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将在各级法院以及全省法官的支持下,根据章程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积极开展保障法官权益的工作,维护法官职业尊严,确保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受违法追究和不受违法侵害,充分发挥好保障法官权益 “助推器”的作用。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注法官权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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