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探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立法问题

01.10.2015  13:17

   光明网讯(记者梁捷) 京津冀三地连接非常紧密,京津冀的协同发展,不仅是经济的高度融合和相互依存的市场统一,也包括社会事业、行政法制环境的高度一致。京津冀要克服行政辖区的制约和影响,做好立法协调。这是日前北京市法学会在京举办的“京津冀协同发展法律与政策沙龙”上专家学者的表述。

  本次沙龙,北京市法学会邀请了8位法学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就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立法、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立法协作机制、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立法保障、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立法思考、发挥法规均衡配置资源的作用、如何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环境治理挑战与出路、京津冀生化生态环保领域协同发展需要重点规制的问题、开展第三方评估,解决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法律与政策的冲突、京津冀环境社会治理模式及制度探讨和京津冀协同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和程序公正等问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

  专家们认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是重要目标,必然带来立法主体形态上的变化,应形成一个统一的立法主体和管理体系。协同发展的法制路径首先是立法先行,国家应从制度设计和立法层面制定统筹规划,对三地的法治建设作出制度性的安排。通过立法规划的方式,组织三地一起协商,制定一些相应的地方性法规,采取相应的程序,提高立法的效力。

  专家们认为,协同发展,就要关注三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在立法制度的一些具体设计上,既关注这些差异,又作好协同,找出三地之间在立法上的差异,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开展好务实研究。专家们建议,由法学会牵头,组织三地法学家和实务工作者进行深度交流,为立法工作的协同和制度的建设作好沟通和交流。

  专家们指出,在京津冀经济协同发展中,作为立法的相关部门,应该在立法层面实现协同,打破市场和区域壁垒,促进三地人财物的各个生产要素的自然流转。在立法上,也要做好协同,协同并不是打破现有的立法权,而是建立信息沟通共享的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实现信息沟通。在法律法规或者公共政策层面,可以制定一个相关的程序法,通过会商,听取三地意见,避免立法冲突,节约立法资源。

  专家们建议,要提高法律法规或公共政策制定中的民主性,包括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尽可能通过立法的调研吸收各方利益主体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让利益主体展示自己意见,吸纳利益相关者的诉求。一些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要阳光操作。协同发展的立法与法律政策制定方面,应通过第三方评估的形式,保障立法的科学性。

  原标题:法学家探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立法问题

  稿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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