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法制机构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的意见

27.02.2015  18:07

各市、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各委办厅局人事(教育)处、政策法规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法制机构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法制机构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一)整体提升法制机构人员法律素质、履职能力是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对法治建设作出重要部署,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明确了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任务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工作。《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苏政发〔2015〕1号)要求,强化能力建设,探索推进政府立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协助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使中央和省委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部署要求得到全面落实。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法制机构队伍建设,按照国务院《纲要》、《国务院决定》和《意见》的规定,组织开展法制机构人员法律知识、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和考试,使法制机构人员的法律素养、综合能力与新形势下的政府法制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职责任务相适应。
  (二)做好法制机构人员培训工作是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纲要》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积极探索、主动作为,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特别是基层法制机构队伍薄弱、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矛盾日益突出,而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工作则相对滞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赋予了政府法制机构新的职责和任务。《决定》作出的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工作部署,都需要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特别是《决定》作出的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决策部署,使设区的市政府法制机构面临着一项全新的工作和挑战。必须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对拟从事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的规定,加大学习培训力度,组织开展法律知识考试工作,提升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整体能力,当好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二、明确法制机构人员培训考试目标和基本要求
  (三)工作目标。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将省、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人员全部轮训一遍,全面提升法制机构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养、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充分发挥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作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总体要求。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突出问题导向,紧密联系实际,以提升法制机构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为核心内容,改进培训工作方式方法,健全长效培训工作机制,建立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增强培训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和系统性,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提高法制机构人员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
  (五)建立培训工作长效机制。实行法制机构人员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学习培训档案。培训工作应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层次需要,采取轮训、专题研讨、专门法律知识讲座等多种方式进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每隔两年参加一次法律知识、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培训情况统一纳入公务员管理,与考核、奖励、晋职晋级挂钩。建立健全法制机构人员入门培训考试制度,对新录用、调入或交流到法制机构的人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原则上不得安排在业务岗位任职。 
  (六)突出培训工作重点。对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人员的培训要以宪法教育为重点,通过培训,使参训人员能够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教育,以规范和监督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依法行政知识、政府法制机构工作职责为主要培训内容,提升法律素养、专业水平和工作本领。围绕服务保障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结合业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作为培训考试的重要内容。
  (七)增强培训工作针对性。坚持“学以致用、按需施教、联系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法制机构工作岗位职责和人员需求,设置不同的培训科目和考试内容,采取不同的培训考试方式。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对在岗人员实行专题、专门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对新录用、调入或交流到法制机构的人员应当进行系统培训,开设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工作培训课程。
  (八)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改进培训模式,改革教学方法,推广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教学,推动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法律专家、优秀基层法制工作者等上讲台,组织观摩复议听证、法院庭审活动,提高培训工作质量和吸引力。探索建设网上法律图书馆、法律学校,开通网上查询、学习和咨询、交流渠道,方便自学,增强实效。探索建设网上考试系统,完善考试题库,设置模拟考试项目,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培训考试工作质量。
  四、加强对法制机构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九)不断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各级政府要把法制机构人员培训考试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依法行政考核,及时协调解决培训考试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培训考试工作全面落实。法制机构人员培训考试工作经费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工作需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人社部门要为参加培训人员创造条件,确保培训时间得到落实。
  (十)有计划分层次做好培训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整合资源,督促指导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做好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教育培训工作,将法律知识学习纳入公务员初任培训的必训内容,新录用政府法制机构公务员试用期内的法律知识培训纳入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计划,新任法制机构领导职务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纳入年度任职培训计划。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制定教育培训规划、年度计划,认真做好法制机构人员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培训工作。探索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任职资格培训制度。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公务员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