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益尝试“兼听则明” 泉山检察探索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提升司法效率

20.04.2018  10:15

  这是一次特殊的会议。2018年4月13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郑某某销售假药一案采用诉讼化审查模式进行了公开审查,该案系泉山区院在全省范围内探索开展逮捕阶段诉讼化审查的首例依犯罪嫌疑人申请启动的案件。

  问题来了,什么是逮捕阶段诉化审理?

  根据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台的《逮捕阶段诉讼化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逮捕阶段诉讼化审查,是由检察机关主持,就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公开听取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评议的审查工作方式。

  本次公开审查活动,由泉山区检察院分管检察长冯文婕主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家属、辩护律师共同参与,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对公开听审会过程进行了全面记录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法警在场维护秩序。另外,泉山区检察院还邀请了徐州市检察院侦监处金爱晶处长到会提供指导,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参与评议。

  检察机关就案件事实分别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和侦查人员的意见,在双方对案件主要事实无异议的情况下,检察官引导双方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性发表意见。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销售的肉毒素为毒性药品及注射剂药品,系危害民生类案件,犯罪影响深远,认罪态度不好。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且能够供认基本事实,有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郑某某通过视频资料充分表达了其认罪态度、能够提供保证人保障诉讼的意愿。

 

  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从社会公众的角度对本案提供了第三方参考意见。

  最后,检察机关结合案情及诉讼化公开审查情况,依据检察官职权清单进行综合评议。根据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本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等情况,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时,检察机关向各方参与人员充分进行释法说理,一方面阐明不逮捕的理由和依据,另一方面阐明不逮捕的法律后果只是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而不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听取了各方意见后,泉山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艾新平表示,逮捕阶段诉讼化审查工作打破习惯性的书面审查方法,体现了司法办案的亲历性,实现了“兼听则明”,案件在审查期限内办结体现了司法效率,是积极探索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的有益尝试,该院将汲取各方意见建议,逐步推开,逐渐深化。

  金爱晶处长指出,泉山区检察院逮捕阶段诉讼化审查的模式突破了以往平面化的审查逮捕模式,让审查逮捕工作更加立体化,有助于检察机关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案件进行全面综合评判,准确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也让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同时,能够兼顾释法说理工作,真正做到了谁执法谁普法,进一步增强了各方参与人员对于法律的敬畏之心。

(泉山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