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山区院:停泊四年的游船起航了

25.10.2014  10:35

  坐落在江苏省徐州市的云龙湖,天水一色,烟波浩渺,一艘艘游船荡漾在明净的湖面上。站在云龙湖岸边,张明看着装饰一新的“西湖1号”游船,感慨万千:多亏了检察官帮助,停泊了四年的游船才能顺利起航。

  2008年10月,张明与徐州市大羽水面游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船舶投放权租赁协议,承租人张明在云龙湖西湖“龙太子”码头南侧投放游船一艘,租赁期限15年。协议签订后,张明投资400余万元建造了一艘游船,并办理了船舶登记,船名为“西湖1号”。

  2010年1月,张明又与大羽公司签订了码头租赁协议,约定由张明在云龙湖湖中路“龙太子”码头南侧经营水上游乐项目。同时约定,如果出现政府规划、发展、建设政策变化等情形时,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租赁合同终止。

  就在张明着手办理工商登记审批手续时,当地政府发文对云龙湖湖中路进行改造,要求拆除湖中路“龙太子”码头及其船只。张明的游船投放计划搁置,“西湖1号”被拖到一座小岛上。

  不久,“龙太子”码头及其附属船只被依法拆除。张明经营的码头周围雕花石栏杆、青石台阶等设施也被拆除了。为此,大羽公司赔偿张明25万元,并约定改造完成后张明可以优先选择大羽公司所有的任一码头进行经营。

  2012年3月,湖中路改造完成后,正当张明着手对码头进行装修时,却接到了大羽公司的电话,说法院已判决终止履行合同。

  看到判决书后,张明蒙了。原来,2011年1月,大羽公司把张明告上了法庭,要求终止履行码头租赁合同。因被告张明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判决终止码头租赁协议。

  自己经营的码头虽然与“龙太子”码头相邻,但并不属于“龙太子”码头,并没有被完全拆除,怎么就不能继续经营了呢?再说,法院开庭怎么也没通知过自己?

  带着疑问与不满,张明来到泉山区检察院反映情况。承办检察官查阅了相关材料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确认政府要求拆除的“龙太子”码头与张明租赁的码头是不是同一码头。

  办案人员先后两次前往云龙湖现场查看。通过对比拆除前后的照片,发现“龙太子”码头与张明租赁的码头南北相连,中间用一道高2米、长20米的围墙隔开。两个码头分别由张明及其他人租赁使用,并非同一码头,“西湖1号”也不在拆除范围之内。

  同时,办案人员发现大羽公司在诉状中提供了张明的住址和联系方式。诉讼过程中,张明的住所一直有人居住,其手机一直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法院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2012年5月,泉山区检察院就该案提请徐州市检察院抗诉,再审过程中,大羽公司撤诉。2013年12月,法院撤销原判,准许大羽公司撤诉。

  虽然案件解决了,但是价值400余万元的“西湖1号”长期闲置,造成了巨大浪费。办案检察官在与张明的多次沟通中,发现他有转让游船的想法。检察官又想到,大羽公司拥有码头,具有经营该游船的实力,如果张明将“西湖1号”转让给大羽公司,不仅可以化解双方矛盾,还可以让游船尽快投入使用。

  于是,泉山区检察院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游船转让事宜,但双方在转让价格方面相持不下。在检察官的建议下,双方委托了鉴定机构对游船进行价格评估,最终,双方欣然接受了鉴定机构的评估价格。

  2014年8月11日,双方签订了协议,大羽公司顺利收购“西湖1号”,停泊四年的游船终于又在美丽的云龙湖面起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