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常州“毒地”法律绝不可少

04.05.2016  18:02

  原题:治理污染,法律绝不可少

  □企业违规排放造成该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应按有关规定受到罚款等处罚并对造成的环境损失进行赔偿

  近日,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由于附近地块曾建有三家化工厂,土壤及地下水疑似遭受污染,大批学生出现身体异常的“毒地”事件经媒体报道浮出水面,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环保部、江苏省政府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已开展调查。据常州市政府新闻办通报,初步调查发现,学校在土壤修复未完工情况下进驻,土壤修复施工单位也没有落实防护措施。

  事件的原因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但舆论的升温从侧面反映出公众对土壤污染的关切。2014年4月环保部、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调查的630万平方公里土壤中近1/6受不同程度污染,其中重污染企业用地、工业废弃地、工业园区等周围土壤污染最为严重,在受污染的土地上,有多少建设项目正在或计划进行,多少建设项目已投入使用,没有准确统计。在工业和城市用地结构调整中,原本位于市区附近的工业企业纷纷易地搬迁,留下的大量严重污染土地由于地理位置优越往往成为开发的热点。然而由于缺乏搬迁前强制性的污染评估程序,污染土地的企业、实施土地翻新工程的施工方、地块的开发商等有关方面在污染事件发生后应如何承担相应责任的处理机制也不明确,当前对于“毒地”的治理只能被动应对,而治理中被污染土壤的去向、如何进行处理,同样缺乏有效的信息公开。

  依照新环保法,企业违规排放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应按有关规定受到罚款等处罚并对造成的环境损失进行赔偿,对责任人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而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即使已建成也不能补办环评手续,将成为非法项目。依照侵权责任法,若污染是由于换土工程引发,施工单位对受害人所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若当地党政机关有关责任人有干预、插手包庇违规建设项目,不按规定查处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受到相应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危害严重、损失巨大的,还应依照刑法以玩忽职守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绝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是党和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治理污染,法律的武器绝不可少。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我国在环境保护上已有法可依,下一步的关键就在于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落实法律法规建立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行为,对一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坚决进行追究。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人民日报》2016年5月4日18版

编辑: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