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治检心得]俞波涛:做好劝返工作需织密协作网络

07.04.2015  12:01

  劝返是最具有中国特色的引渡替代手段,指对外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在无法诉诸正式的引渡程序或引渡遇到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主观能动性,根据国家的授意或在国家的许可下,设法借助法律、外交、政策的力量,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对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说服教育和开展攻心战,说服或促使外逃犯罪嫌疑人自愿回国投案。近年来,通过劝返进行追逃,已在境外追逃实践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并取得很好的效果,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法律及制度层面的规定需要健全和完善。

  建立污点证人制度

  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罪犯犯罪事实的人。由于职务犯罪往往是在特定场合下实施,且很多时候是“一对一”的实施,因此这类犯罪的证据不仅较为单一,而且容易被销毁、转移或隐藏,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外逃后,往往使整个案件的追诉工作陷入困境。而建立污点证人制度,通过对外逃犯罪嫌疑人所涉轻微罪行的豁免,以获得重要证据,从而清除有效指控重大犯罪中的障碍,不仅可以减少司法机关的诉讼成本,而且对于外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也具有较强的吸引力。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污点证人制度,仅在刑法中对自首、立功等作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对相对不起诉作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免除处罚时都以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为前提。而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根据刑法的规定一般会判处刑罚,不能适用刑法免除处罚的规定。因此,为吸引外逃犯罪嫌疑人回国自首,笔者建议,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适当作出关于污点证人的规定:对于逃往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特别是从犯或胁从犯,如果愿意回国配合司法机关侦查的,可以污点证人的身份减轻处罚,或不予起诉。

  赋予劝返人员所作承诺以法定效力

  在劝返过程中,劝返人员所作出的保证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减轻或从轻的承诺能否兑现,是劝返工作极为薄弱的环节。在实践中,由于授权有限,办案人员无权就超出法律政策范围的授权作出承诺或保证,导致一些情况下劝返的效果不理想。因此,有必要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出发,对劝返人员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承诺赋予法定效力。首先,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可参照引渡承诺,对劝返承诺划定限制追诉和限制量刑的法律边界,做到与外逃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其次,考虑到开展劝返工作时,时机稍纵即逝,如果不赋予劝返人员一定的自主承诺权限的话,很难让其抓住时机促成劝返的实现。因此,可以考虑赋予劝返人员对一些程序方面问题的自主承诺权限,比如审判地的选择、与家人的会见、回国的时间方式等,可由劝返人员见机决定,只要此类承诺不损害法律权威和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就应当认定其法律效力,司法机关应当受承诺的约束。再次,为进一步规范劝返承诺,可由最高司法机关制作格式化的“接受劝返回国受审承诺书”,明确劝返人员的法定承诺权限,并由劝返人员和外逃犯罪嫌疑人商定具体的承诺内容,共同签字后生效,相关司法机关在审判中必须履行“接受劝返回国受审承诺书”,以确保司法诚信。

  组建专业化的劝返队伍

  劝返虽然以劝返人员对外逃犯罪嫌疑人说服教育的方式开展,但是必须经过国家批准或者同意,劝返人员并不是代表自己和外逃犯罪嫌疑人谈判,而是代表国家,具有强烈的国家意志性。因此,开展劝返工作只能由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侦查、起诉和审判职能的国家机关开展或进行,劝返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或者经这些机关授权的组织或人员。同时,由于劝返工作的专业性非常强,涉及到法律、外交政策、外语和心理学等多个方面,没有一支专业化的队伍,劝返效果往往大打折扣。目前,中央已设立反腐败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局承担),负责统筹协调各相关机关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为了整合相关司法机关的力量,可由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出面,建立一个对劝返工作有一定经验和造诣的人员组成的专门人才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抽调专业化人才带领相关司法机关开展劝返工作。下一步,还可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将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法治化,探索设立专门负责境外追逃的司法机构,以减少中间环节,发挥专业优势,提高劝返效率。

  健全境外协作网络和激励机制

  劝返主要是做外逃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仅靠国内司法机关的力量,不仅难以发现和接触外逃犯罪嫌疑人,即便发现和接触后,也不容易被外逃犯罪嫌疑人所认可,因此,能否寻找到一个既能为外逃犯罪嫌疑人所接受和认可,又能为我所用的中间人(组织),对劝返工作而言就显得十分关键。而这个中间人,既可以是境外民间团体、协会和商会等机构,也可以是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并被外逃犯罪嫌疑人所信任的人。基于此,国内主管司法机关应有意识地建立境外追逃的协作网络。特别是对一些外逃犯罪嫌疑人比较集中的国家,充分建立起与当地华人民间团体和各类协会、商会的协作关系,组织一批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华人,既可向国内司法机关提供外逃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信息,又可在开展劝返时发挥中间人的角色。对于这些为我所用的团体和个人,可以建立一定的内部激励机制,即根据劝返任务的难易、发挥作用的大小,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以提高其协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劝返中间人的作用。

  (作者分别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