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印发4个规范性文件

31.03.2015  14:39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央七部委《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以及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等会议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在经过座谈讨论、书面征询、审计试点等形式,广泛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国企监管等部门、部分市县意见与建议,对相关内容进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近日,经河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组长杨崇勇批准,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印发了《河北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河北省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和《关于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等4个规范性文件,要求省及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

      4个文件既与审计法律法规相衔接,又与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巡视、问责等干部管理监督的法规制度紧密衔接,成为兼顾审计监督、组织监督和纪检监督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是对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体系的补充和完善,在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和评价、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实现了突破和创新,特别是《河北省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首次尝试提出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行百分制量化评分和审计评价。这4个文件的实施,必将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最大程度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

      河北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确定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横向分类,纵向统筹;任中为主,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保障质量”的基本原则,提出年度计划外原则上不再安排离任审计,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应加强行业(系统)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每年在制定审计计划时,针对重点工作部门,统筹全省审计力量,统一安排开展省、市、县三级行业(系统)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全面客观揭示和评价领导干部职权管辖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办法》还提出,将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A、B、C三类进行管理。A类包括设区市市委书记、市长、省直管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掌握公共权力较大、承担经济管理职能较多、社会关注度高、掌管政府性资金大的党政工作政府部门领导干部,以及省委管理领导人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B类包括预算经费数额较大或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省属科研院(所)、本科院校领导干部;C类包括省直管县(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其他党政工作部门、群众团体、专科院校以及A、B类之外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办法》明确,要逐步扩大轮审范围,保证对重点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审计监督的频率和力度,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逐步实现党委书记与行政领导同步审计。其中,A类属于重点审计监督对象,实行“任中必审”。由省审计厅直接实施审计。每年安排的审计对象不少于20%,五年内轮审一遍;B类实行“任中抽审”,由省审计厅组织或直接实施审计,五年内审计面达到50%;C类实行“任中抽审”,省审计厅统一组织,统筹市、县审计力量,或授权地方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五年内审计面达到20%。

      河北省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 最大的特点是首次提出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行百分制综合量化评分和审计评价,将领导干部“政策执行、经济发展、重大事项管理、廉洁从政”四方面责任分为若干分类指标,采取定量打分与定性评分相结合的方式,在分类定责、分类评价的基础上,综合测算领导干部得分,最终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更加全面、客观、公正的责任界定和审计综合评价。

      《审计评价办法(试行)》 在选择确定评价指标及得分权重时,紧紧结合领导干部四方面责任,同时借鉴了省委对地方党政负责人的考核指标,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作了详细划分,确定了核心指标和参考指标,其中党委书记确定了14项核心指标,25项参考指标;政府首长负责人确定了16项核心指标,31项参考指标。该《评价办法》以审计和审计调查为基础,结合权威部门的经济发展数据,采取定量打分和定性评分相结合的方式,最终确定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得分,并依据得分多少作出“很好(90分以上)、较好(75-90分)、基本能够(60-75分)、未能(履行任期经济责任,60分以下)”4个评价等次,与组织部门干部考核评价等次相吻合,使审计评价做到了更客观、更具体、更科学。

      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共19条,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结果运用原则,即“惩防结合,重在规范;责权一致,有责必究;重大责任,终身负责”;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审计机关、人社部门(公务员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具体职责,使问责主体更加明确;确定了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共8种问责方式,并详细规定了经济责任问责情形、内容、形式,以及从重问责和从轻处理的具体情节,同时,设定了问责救济途径。

      关于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 从8个方面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前面所述3个《办法》的主要内容作了高度概括和统一,包括: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审计对象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规划和年度计划;创新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方式;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进一步突出经济责任审计监督重点;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评价;健全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切实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作用;推进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构建全面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体系,不留死角;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机构建设,保证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刘元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