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对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

19.01.2016  19:41

  本报讯(记者戴丽娟通讯员李金宝)为了进一步规范法院干警在外出教育培训、考察、疗养和办案期间的行为,近日,沭阳县法院出台了《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考察、办案和疗养中进一步加强管理的十条规定》,要求全院干警外出参加学习培训和执行公务期间以“十条规定”为准绳,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廉洁自律,维护审判机关良好形象。

  “十条规定”明确了外出办案、学习、疗养和考察人员多条“不得有”的行为,具体包括:本院干警在外出参加教育培训、考察、疗养和办案期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组织外出进行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得接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考察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外出参加教育培训、考察、办案和疗养期间,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相互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外出参加教育培训和考察疗养期间,不得留公车,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组织参加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不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严禁借教育培训、考察和疗养之名搞公款旅游;严格限制出差办案的食宿、乘坐交通工具标准,法院干警出差办案所需差旅费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来决定出差费用,严禁干警利用职务之便向案件当事人摊派各种费用等。

  沭阳法院院长周辉表示,制定“十条规定”就是要对外出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实行监控,对违规违纪行为保持零容忍。全院工作人员在外出期间一旦违反“十条规定”,将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编辑: 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