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出台

19.10.2015  15:23

      近日,沭阳县《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实施,这是该县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民生领域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是以法治方式推进托底性民生保障制度建设的重大成果。

      近年,沭阳县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全县初步构建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就业救助以及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了救助范围覆盖城乡、操作管理规范有序、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救助水平稳步提高的制度目标。《办法》主要对以下内容作了规定和明确。

      一是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残疾救助等9项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的基本内容,构建了一个分工负责、相互衔接、协调实施,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二是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机制。以往困难群体申请低保、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就业帮扶、重残救助、就学救助等要跑多个部门,如今申请人只要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中心“一门受理”窗口就可以办理,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是为基层能力建设提供保障条件。将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纳入法规表述,规定了其法定作用和责任;同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完善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四是为开展经济状况核对提供法定依据。《办法》规定,县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接受社会救助家庭请求、委托,可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以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五是建立健全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机制。为解决社会救助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办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10种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责任追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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