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出台《殡葬管理办法》

16.01.2017  22:04

      为深化殡葬改革,革除殡葬陋习,规范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日前,沭阳县出台了《殡葬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本县行政区域实行火葬,除国家政策允许外禁止土葬,倡导生态葬,节约殡葬用地,提倡厚养薄葬,破除封建迷信丧葬陋习。县乡人民政府要将殡葬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并对在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县民政局是县政府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县公安、财政、人社、市监、卫计、交通、物价、住建、国土、环保、文广、司法、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办法》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并根据该县实际作以下调整:1.为保证工作职责明确、有序开展,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专人负责本乡镇殡葬事务工作”。2.为防止二次棺葬、乱埋乱葬现象,提出“对提供符合政策规定安葬证明的火化对象,给予惠民殡葬减免;生前系财政供养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其合法继承人凭火化证和符合政策规定的安葬证明领取丧葬、抚恤等补助费。”3.为避免在祭奠活动中发生随意搭设灵棚、吹喇叭、放高音哀乐等干扰影响他人的不当行为,提出:“大力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县殡仪馆设集中守灵点,乡镇积极探索建设殡仪服务站,引导丧户集中治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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