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建立社区矫正训诫制度

07.04.2016  15:26

沛县司法局根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建立针对“三种情况”和“三类矫正对象”实行集中训诫和个别训诫制度,训诫工作由狱地共建民警负责实施。

集中训诫分三种情况:一是对新入矫社区服刑人员在开展集中入矫教育的时候实施集中训诫,帮助新入矫人员牢固树立服刑意识;二是对预解矫人员的集中训诫,每月下旬组织对次月期满解除矫正的人员实施集中训诫,以示警醒,以免出现人员心理松懈导致重新违法犯罪;三是预防性训诫,即当某辖区内出现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或因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面临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重新收监执行情形时,对该辖区内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训诫,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个别训诫适用于三类人员,一是接受社区矫正态度不端正,出现消极对抗或不服从监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警告处罚的;二是被县司法局给予书面警告处罚或被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三是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

目前,该县已有12名社区服刑人员因私自外出、不按时汇报及其他不服从管理的情况接受训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