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横流 岂能“没人诉”

25.02.2015  16:26

  实践中,由于调查难、取证难、评估难,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频频陷入“没人诉”“不愿诉”和“不会诉”的困境。

  2014年8月14日,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支持该市环境保护公益联合会作为原告,对赵某污染环境一案提起公益诉讼,成为江苏探索公益诉讼的先行者。目前,该案经过两次开庭,尚未宣判。

  2014年1月,有群众举报,昆山市玉山镇某电子公司车间内长期排出黄绿色液体,液体流经的地面已被腐蚀成一条沟壑。得知这一情况后,昆山市环保部门立即展开调查。

  原来,该电子公司除正常经营外,还暗藏着一个进行非法电镀的作坊。

  行为人赵某既没有工商营业执照,也没有经过环保审批,更没有安装任何污水处理装置,仅使用几个简易工作槽就开始了电镀作业,期间产生的大量重金属铬含量严重超标的电镀废水直接被排放至生活污水管道,致使周边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

  案发后,昆山市检察院按照公安、环保、检察共同制定的《关于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规则》,以支持起诉方式介入公益诉讼,协助昆山市环境保护公益联合会同步开展民事证据固定等工作,推进民事维权。

  “环境侵权行为损害的是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以支持起诉方式为公益组织提供法律支持,既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也是当前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迫切需求。”该院民行科科长赵庆说。

  他认为,支持起诉方式下,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单位,只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即宣读支持起诉书、对调查取证的证据材料进行说明等,而不具有实体权利。

  作为原告的公益组织则承担与实体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如提出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保全、鉴定、评估,申请执行,负责赔偿款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工程等。

  2015年1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探索表示欢迎。

  2014年9月9日,该案在苏州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开庭。昆山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审,对赵某环境污染事实进行举证,并委托第三方拟定修复方案,确认损害结果。9月12日,该案第二次开庭,双方就案件主体、污染鉴定结论、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辩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昆山市检察院检察长皇甫觉新表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吹响了号角。

  下一步,昆山市检察院将全面加大环境保护联动执法力度,积极推动构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大格局,努力还群众一片青山绿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