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当原告起诉污染者法院该怎么判?江苏法院给出了审理指南
交汇点讯 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今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由省市两级政府作为原告向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索赔,修复生态环境。为了规范案件办理程序,统一全省法院司法尺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3日发布《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对受理范围、生态修复等作出明确规定。
2017年12月,中央两办下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国务院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通过赔偿磋商、民事诉讼途径,追究赔偿义务人损害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江苏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3件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其中,南京中院受理1件,泰州中院受理2件。南京中院受理的江苏省政府、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诉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一案,判令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2400余万元,该案系全国首件省级人民政府直接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泰州中院受理的两案仍在审理中。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一种新类型诉讼,社会影响力较大,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多,亟需加强审判指导。新出炉的审理指南依照中央两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精神,遵循环境民事诉讼的基本审判规则,同时对江苏法院近年来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经验进行了总结、提炼,体现了江苏生态环境民事审判工作的特色。
以最严格的司法制度最严密的司法措施追究污染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审理指南明确案件受理范围,突出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生态红线区域等重点生态环境功能区域的保护;明确赔偿责任主体,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非法利益链条中各环节各层次违法行为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法向他人提供污染物、帮助他人实施污染行为或在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与直接实施污染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连带责任;科学分配证明责任,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特点,污染者应当就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明确证明标准,强调在刑事诉讼生效裁判中依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未予认定的证据,在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可以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依法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明确原告依据污染企业的生产工艺,生产时间,物耗、能耗情况等证据所主张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事实,被告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解决因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行为的高度隐蔽性导致的原告举证难问题。
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及时得到全面有效修复。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细化为应急性费用、恢复性费用、功能性损失费用、辅助性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对无法原地原样修复或者原地原样修复难度过大、成本过高的,可以采取替代性修复。
为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审理指南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实行全过程公开、全方位透明、全环节开放。并就立案信息、庭审直播、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公告、修复方案公告和征求群众意见等各方面进行相应的规范。
交汇点记者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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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