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新政:提高污染物排放统筹标准 实施生态环境指标考核奖励

24.01.2019  21:42

  交汇点讯 记者1月24日从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江苏省政府日前调整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提高污染物排放统筹标准,并实施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

  首先,新政提高了污染物排放统筹标准。从2018年度开始,将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磷、总氮、挥发性有机物等7项考核挂钩标的统筹标准分别提高500元,即苏南、苏中、苏北分别按每吨(总磷按每百公斤)2000元、1700元、1500元收取污染排放统筹资金。

  其次,新政实施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从2018年度开始,江苏将“环境质量达标奖励”调整为“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即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PM2.5年均浓度、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地表水功能区达标率四项指标达到省定任务的市、县(市、区),分别按收取该市、县(市、区)统筹资金总额的15%、10%、10%、10%进行奖励。

  此外,相关事项仍按《省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执行。

  据了解,2016年,江苏将各市、县(市、区)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污染物总量作为考核挂钩标的。同时,将太湖流域各市、县(市、区)总磷、总氮排放量纳入考核挂钩标的。2017年起,在2016年基础上将各市、县(市、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和非太湖流域各市、县(市、区)总磷、总氮排放量纳入考核挂钩标的。省财政将依据考核挂钩标的收取污染排放统筹资金。纳入标的的污染物种类结合环境变化和政策执行情况作适当调整。

  根据污染物减排考核结果,江苏对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市、县(市、区),按收取该地区资金总额的40%返还。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市、县(市、区),适当降低返还比例,减排任务中有一项未完成的,返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返还和奖励资金由各市、县(市、区)全部用于环境治理与保护。其余资金由省级统筹用于支持全省开展“两减、六治、三提升”环保专项行动,以及跨流域、跨区域重大环境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

  交汇点记者 丁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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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建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