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解读

07.02.2017  21:33

   政策的目的和意义

  为强化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加大治污减排力度,加快推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建设,省委省政府决定,“十三五”期间在全省全面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该政策是我省环境经济政策的创新举措,体现了结果导向、压力传导的原则。在强化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同时,有利于促进全社会树立资源环境有价的观念,逐步建立环境成本的合理负担机制,倒逼地方政府加大环境保护力度,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 实施对象。为全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 挂钩标的。 2016年,将各市、县(市、区)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污染物总量作为考核挂钩标的,太湖流域各市、县(市、区)同时将总磷、总氮排放量纳入考核挂钩标的。2017年起,在2016年基础上,全省各市、县(市、区)统一将挥发性有机物和总磷、总氮排放量纳入考核挂钩标的。

  三、 统筹标准。省财政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2016-2017年分别按每吨(总磷按每百公斤)1500元、1200元、1000元收取污染排放统筹资金,2018年后逐步提高收取标准。

  四、 考核返还。省统筹资金根据污染物减排考核结果,对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市、县(市、区),按收取该地区资金总额的40%返还,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市、县(市、区),适当降低返还比例,减排任务中有一项未完成的,返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以此类推。

  五、   奖励政策。对PM2.5、AQI和考核断面达标率等三项主要环境质量指标达到省定任务的市、县(市、区),分别按收取该市、县(市、区)资金总额的10%、10%和20%进行奖励。

  六、 资金用途。返还和奖励资金由各市、县(市、区)全部用于环境治理与保护。其余资金由省级统筹用于支持全省开展“两减、六治、三提升”环保专项行动,以及跨流域、跨区域重大环境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