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制定《污染排放统筹资金收取、返还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实施办法》

21.04.2017  19:55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6〕158号)要求,做好污染排放统筹资金的收取、返还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工作,日前,省财政厅制定了《污染排放统筹资金收取、返还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实施办法》。办法明确,污染排放统筹资金统一通过一般公共预算中省与市县财政结算办理,并对污染排放统筹资金的收取、返还和环境质量达标奖励的程序作了细化,明确了结算明细项目;突出了污染排放统筹资金支持重点,强化对按规定完成各项减排任务市县的资金支持;细化了环境质量达标奖励资金的考核要求,分项目进行考核奖励,单项未完成取消相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