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统一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

21.03.2020  09:42

  3月2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在全省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从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从此在我省将成为历史。

  “此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试点的根本目的,在于统一城乡标准,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需求。”《实施方案》起草者之一、省高院民一庭法官杨晓说,今后我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将彻底打破户籍、区域的限制,统一按照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而非单一的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作为计算依据。

  生命和身体没有贵贱之分。但此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即使同为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因为城乡户籍差异,赔偿标准也会有明显区别。以死亡赔偿金为例,2019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105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675元,赔偿年限均为20年,如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为102万余元,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仅为45万余元。

  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地高院在本辖区范围内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工作。此前,苏州、无锡、常州、徐州、盐城等市先后公布了相应的统一赔偿标准。

  相较于其它试点地区,我省在人身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上有不少创新探索。“江苏不是把城乡的指标简单相加取平均值,或者简单的就高不就低,而是在具体子指标上进行区分细化,真正体现我省城乡融合后居民的整体收入状况。”杨晓说,作为计算核心指标,全省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共有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项子指标。我省此次仅选取工资性收入和经营净收入指标作为计算依据,“这两项指标与劳动能力直接相关,能够更精确地反映劳动能力丧失与收入水平之间的关系,确保计算更加科学、合理。”以死亡赔偿金为例,按照实施方案,今年一个江苏人的死亡赔偿金为104万余元。

  此外,在抚养金的确定上也有新尝试。长期以来,审判实践中都是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独立计算项目,并将其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相加得出赔偿总额。此次方案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包含在“两金”中,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两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从根源上理顺了“两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顾 敏)

  原标题:我省昨起统一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 同命不同价从此成历史

编辑:顾名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