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理政新实践·江苏篇】江苏签订涉外协议居全国前列

21.06.2016  09:12

外交部条法司在宁调研地方涉外协议问题

江苏签订涉外协议居全国前列

  本报讯 在扩大对外开放、对外交往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签订涉外协议也越来越多。涉外协议有助于地方政府建立稳定的对外交往合作关系,但也面临一些挑战。19日,外交部条法司在南京召开座谈会,就地方政府签订涉外协议问题进行调研。北京、江苏、广西等12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外办人员参加。

  地方涉外协议涵盖了县及以上政府与外国地方政府签订的友好交流协议书和正式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各级政府或部门与外方签署的备忘录、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项目合同、捐赠协议等。省外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作为开放大省,江苏的地方涉外协议签订数位居中国地方政府涉外协议签订数的前列。从江苏的初步统计看,友好交流意向书和友好城市关系协议占了江苏地方政府及部门签订的涉外协议中的61%。这类协议有较为规范的程序和文本格式。

  “地方外事在我国总体外交中的分量越来越重。签订涉外协议是开展地方外事的一个重要手段。”会议间隙,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近年来,地方政府签订的涉外协议数量日渐增多,领域也越来越宽,涉外协议内容涉及经贸、农业、科技、人才等诸多方面。他表示,涉外协议真实记载了地方政府对外活动和外事工作的发展成果,有助于地方政府建立对外合作关系,保障和促进地方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地方政府签订涉外协议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面临一些挑战。

  以前出台的地方涉外协议相关规定与地方外事工作的实践已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座谈中代表建议“适当调整以前的文件中涉及涉外协议的相关政策”。徐宏认为,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以保持适当的灵活性,积极探索。他提醒,这些原则应该牢牢坚持:一是地方政府没有对外缔结条约的权力。二是地方政府外事活动应遵循“外交大权在中央”的核心原则。此外,所签订的涉外协议应符合国家的总体外交政策,遵守中央关于地方外事工作的相关规定。

  如何规范管理地方政府涉外协议的签订,尽早出台全国统一的规范性指导文件,是这次座谈会关注的另一个重点。据悉,北京市、吉林省等一些省市已先行先试。针对地方政府涉外协议质量不高、协议缺乏审核备案机制和监管跟踪机制的问题,省外办在2012年组织力量对地方政府涉外协议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调研。

  (张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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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金勇、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