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

07.03.2017  20:01
       

   目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2017年度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三、部门机构设置和所属单位情况。

  四、部门收支预算编制的相关依据及测算分析情况。

  第二部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公开表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3、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4、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5、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6、审判无期徒刑、死缓刑的减刑案件,指导下级法院假释工作。

  7、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8、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9、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0、统一管理和协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11、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开展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12、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3、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协助省主管部门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4、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5、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6、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7、承办其他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18、徐州铁路法院: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理范围的若干规定》指定的专属管理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10号文的规定,受理国家铁路和合资(地方)铁路,部分线路及江苏高院指定管理的其他民、商事案件;依法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对确有错误的案件进行再审;对本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强制执行,并办理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案件。

  二、2017年度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省法院将指导全省法院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深刻理解和把握"让法治成为江苏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这一全新命题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动力,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大力提升自身建设水平,为实现高水平小康社会目标定位提供相适应的高水平司法保障,更加积极地投身"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

  一是依法服务和保障创新,促进更高质量和效益的发展。围绕创新在发展全局中的核心位置,立足司法推进全面创新,充分发挥法治规则引领作用,高度重视新业态新交易模式引发的新类型案件,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妥善处理金融类纠纷案件,切实增强服务产业结构调整和创新驱动发展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是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各方面权益。依法惩治和预防刑事犯罪,平等保护民事权利,推进生态环境改善,强化执行威慑和执行惩戒,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努力让人民群众通过司法审判活动增强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是稳步推进司法改革,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认真按照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司法改革,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扎实推进涉诉信访制度改革,确保将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的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四是全面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努力打造高水平司法。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按照"五个过硬"的要求,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和惩治违纪违法行为,更好地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人民法院队伍。

  五是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继续完善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监督及社会各界监督机制,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建议办理等制度,注重听取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不断加强和改进全省法院工作。

  三、部门机构设置和所属单位情况

  (1)办公室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政务工作;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交办的事项;负责与省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督办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及来信;负责院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机关公务接待活动;归口管理全省法院外事和港澳台工作;负责院党组文件理文和保密指导工作;负责本院机关档案、律师阅卷、收发、图书资料管理等工作。

  (2)组织人事处负责本院机关人员考核、调配、任免、军转干部安置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承办本院机关有关机构编制的具体工作;负责本院机关人员工资、福利、人事档案、岗位目标考核等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院机关后备干部的管理;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本院机关人员招录工作等;负责书记员分类管理工作。

  (3)法官管理处负责承办全省法院系统有关机构编制、院印刻制等工作;协助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抓好法院系统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管理;协助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招用人员,承办法院系统新进人员考试录用审核工作;拟定全省法院法官等级管理工作;负责承办全省法院司法警察警衔评授管理工作;负责下级法院人事信息的采集、使用、上报工作;负责承办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管理的具体工作等。

  (4)教育处负责全省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省法院评先创优、表彰奖励和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研究制定全省法院各类人员的教育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5)立案庭负责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审查立案和受理、诉前保全、司法救助的实施、诉讼费用的收取等工作;负责本院诉讼服务窗口接待、诉讼咨询、诉讼服务热线、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工作;负责处理涉诉信访相关工作,包括涉诉信访接待、转办工作,信访终结、监督等案件处理,以及重要时期、重大活动期间的接访工作;负责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国家赔偿不予受理(立案)案件的审查,以及民事申请再审案件速裁工作;负责省法院机关诉调对接工作;负责全省法院立案登记、诉讼服务、涉诉信访、案件速裁、诉调对接等工作指导。同时,承担涉外、涉港澳台送达和司法协助工作。

  (6)执行裁判庭负责由本院管辖的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对消极执行督办案件以外的执行监督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以及办理与上述执行裁判相关的请示案件等。

  (7)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负责全省法院少年法庭的指导工作。

  (8)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依法审判涉外、涉港澳台、涉侨以及涉邪教犯罪第一、二审案件;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9)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人身权利、房产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10)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合同、证券、票据等纠纷案件。

  (11)民事审判第三庭依法审判第一、二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依法审判有关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12)行政审判庭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判有关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

  (13)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依法审理土地和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

  (14)审判监督第一庭复查本院立案审查的所有刑事申诉案件、针对本院生效行政裁判提出的申诉案件、部分人大代表关注的交督办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部分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并审理复查之后决定再审的案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及其他针对本院生效裁判进行再审的刑事、民商事、行政再审案件。审理中级法院一审再审后的上诉案件。审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包含限制减刑)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不包括前述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再减刑或假释案件),"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备案审查及审核工作。对全省法院相应于以上审判内容的审判监督业务进行指导。

  (15)审判监督第二庭负责当事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案件、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监督案件(包括对本院民事生效裁判的检察建议案件,对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生效裁判的抗诉案件)、以及本院院长依职权提起再审案件的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和启动再审后的再审审理。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监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16)审判监督第三庭负责各类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工作。

  (17)执行局执行本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当事人对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案件;统一管理和协调全省法院执行工作。

  (18)研究室承担重要文稿起草、信息编报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律适用及司法实务问题调研活动;负责《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审判研究》等刊物编辑工作;组织遴选编报典型指导性案例;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组织法律、法规等修改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法院学术交流、论文研讨活动;根据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部署,制定提出江苏法院司法改革实施方案,参与管理、组织、协调、研究、论证法院系统司法改革各项工作;负责与省级有关政法部门工作对接和联系沟通;承办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19)新闻办公室宣传全省法院重要会议精神和各项审判工作;宣传全省法院队伍建设进展情况和先进典型;负责接待、协调各级新闻单位采访事宜。

  (20)技术处负责全省法院信息化的规划、调研、设备选型、组织实施,信息化业务指导、交流、技术培训等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各类信息化系统或设施的规划、建设、运维保障以及技术支持服务;负责司法技术咨询、司法技术审核等。

  (21)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本院机关的固定资产、基本建设、环境秩序的规划、管理;负责本院各项经费、办公用品保障和车辆的使用、管理;负责全省法院的武器、弹药及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装备计划、购置、分配和管理;指导下级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等工作。

  (22)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审判业绩考评、本院审判委员会事务管理、案件督查督办、全省法院司法统计等工作。

  (23)监察局负责全省法院廉政教育活动;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全省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受理全省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等。

  (24)机关党委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负责机关党组织的工作,发展新党员,对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领导院机关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

  (25)老干部处负责组织本院退(离)休干部参加有关会议和政治活动;做好老干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退(离)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等服务安排;积极组织退离休干部开展法律咨询、文化、健身等社会活动。

  (26)司法警察总队负责本院庭审执勤、警务保障、涉诉信访、机关安全保卫和对下业务指导等工作。

  (27)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

  (28)本预算包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其工作职责主要:1、审判法律规定由区人民法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指定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2、受理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进行再审。3、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5、对基层调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协助。6、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业务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四、部门收支预算编制的相关依据及测算分析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省财政厅苏财预[2016]53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编制省级2017年部门预算和2017-2019年财政规划的通知》要求,坚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统筹安排、突出支出重点;推进改革、创新财政政策;勤俭节约、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对预算编制的内容和方法统一按财政规定,做到编制数据完整、准确、及时。

  1、人员支出预算按国家和省有关人员支出的相关政策规定据实核定。在职人员按编报预算时的编制人数和实际人数核定;离退休和其他人员按编报预算时的实际人数核定。

  2、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按照省财政厅公布的综合定额标准核定。商品和服务支出的明细项目金额,在单位商品和服务支出综合限额内,根据省财政厅公布的分项指导定额标准和单位上年实际决算情况编报。

  3、专项支出预算编制,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管理办法》要求,结合部门工作的实际需要,对专项支出的明细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分析测算,确保项目实施达到预期目标的情况下,在部门收入预算控制限额和部门专项财政拨款控制限额内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第二部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总表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总体收支预算情况。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省级部门预算的批复》(苏财预〔2017〕19号)填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收入、支出预算总计28849.38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预算总计各增加1808.29万元,增长6.69%。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增加1408.29万元、项目支出安排增加400万元。其中:

  (一)收入预算总计28849.38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预算总计28849.38万元。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28849.38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808.29万元,增长6.69%。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增加人员经费1408.29万元、项目经费支出安排增加江苏法院云平台租赁费400万元。

  (二)支出预算总计28849.38万元。包括:

  1.公共安全(类)支出23513.11万元,主要用于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410.44万元,增长1.78%。主要原因是增加项目经费中江苏法院云平台租赁费的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347.13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的经费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345.96万元,增长17.29%。主要原因是增加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3.住房保障(类)支出2989.14万元,主要用于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新职工逐月购房补贴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1051.89万元,增长54.3%。主要原因是调整了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新职工逐月购房补贴标准。

  此外,基本支出预算数为17123.19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408.29万元,增长8.96%。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的增加。

  项目支出预算数为11543.27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400万元,增长3.59%。主要原因是增加项目经费中江苏法院云平台租赁费的支出。

  单位预留机动经费预算数为182.92万元。与上年一致。

  二、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总体收入预算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年收入预算合计28849.38万元,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8849.38万元,占100%;

  三、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总体支出预算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年支出预算合计28849.38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17123.19万元,占59.35%;

  项目支出11543.27万元,占40.01%;

  单位预留机动经费182.92万元,占0.64%;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总体收支预算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8849.38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1808.29万元,增长6.69%。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增加人员经费1408.29万元、项目经费支出安排增加江苏法院云平台租赁费400万元。

  五、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预算支出28849.3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808.29万元,增长6.69%。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增加人员经费1408.29万元、项目经费支出安排增加江苏法院云平台租赁费400万元。

  其中:

  (一)公共安全(类)

  1.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支出11786.92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0.44万元,增长0.09%。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

  2.法院(款)一般行政事务管理(项)支出6432.89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450万元,增长7.52%。主要原因是新增江苏法院云平台租赁费项目经费预算安排。

  3.法院(款)机关服务(项)支出1600万元,与上年一致。

  4.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支出1733.3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200万元,减少10.35%。主要原因是案件审判经费2017年度预算安排较上年压减200万元。

  5.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支出1050万元,与上年一致。

  6.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支出910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50万元,增长19.74%。主要原因是增加援藏、援疆、援青经费预算增加100万元、扶贫经费预算增加50万元。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1.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支出2347.13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345.96万元,增长17.29%。主要原因是增加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三)住房保障支出(类)

  1.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1029.15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86.32万元,增长22.11%。主要原因是调整了住房公积金标准增加的支出。

  2.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支出1959.99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865.57万元,增长79.05%。主要原因是调整了住房补贴、新职工逐月购房补贴标准增加的支出。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17123.19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13594.8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支出。

  (二)公用经费3528.3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支出0万元。

  八、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28849.38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808.29万元,增长6.69%。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增加人员经费1408.29万元、项目经费支出安排增加江苏法院云平台租赁费400万元。

  九、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17123.19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13594.8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支出。

  (二)公用经费3528.3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十、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9193.40万元,比2016年增加5503.07万元,增长149.12%。主要原因是本年机关运行经费统计口径与上年不一致,本年机关运行经费统计口径含单位发展项目经费中商品服务支出及办公设备购置费,而上年机关运行经费统计口径为基本支出中商品服务支出,故上下年数据无可比性。

  按与上年统计口径一致相比,本年比上年减少161.96万元,下降了4.39%,主要原因为在编人员减少。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80万元,占"三公"经费的26.86%;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304.4万元,占"三公"经费的45.43%;公务接待费支出185.72万元,占"三公"经费的27.7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预算支出180万元,本年数与上年数持平,零增长。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支出304.4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预算支出0万元,本年数小于上年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当年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计划。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支出304.4万元,本年数与上年数持平,零增长。

  3.公务接待费预算支出185.72万元,本年数小于上年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支出,并按公务接待标准安排支出,较大幅度压减了公务接待费的预算安排。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会议费预算支出228万元,本年数小于上年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会议经费支出,并按会议标准安排经费,压减了会议费的预算安排。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培训费预算支出1701.25万元,本年数与上年数持平,零增长。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指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数。

  二、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资金、专项收入。

  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包括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是教育收费)、其他非税收入。

  四、其他资金: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五、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定额)。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六、项目支出:包括编入部门预算的单位发展项目、省直发展项目支出安排数等。

  七、单位预留机动经费:指预算单位年初预留用于年度执行中增人、增资等不可预见支出的经费。

  八、"三公"经费:指省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部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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