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获审议通过

25.07.2017  14:26

 

  7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立法过程

  • 条例》立法工作自2014年正式启动
  • 历经立法前期调研、可行性论证、草案起草、实地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省人大一审、二审等立法程序
  • 先后在南通、常州等12个市县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
  • 前后修改二十余稿,历时三年半时间
  • 条例》顺利出台!

     

    重要意义

      《条例》的立法,既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法治政府,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对于进一步健全财政管理职能,提升法治财政标准化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立法,为推动江苏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财政监督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监督范围和措施、监督方式和程序、监督结果运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四十九条。

      重点规范了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1. 拓展了适用范围

      《条例》除将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纳入调整范围外,还将本省政府驻外机构的财政监督纳入调整范围,并就乡镇财政监督进行了规范。

       2. 确定了财政监督范围和重点

      《条例》采取列举的方式,从18个方面系统归纳了财政监督事项,列举了5项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可以采取的措施。

      重点就财政预决算公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和管理、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政府投资基金运行的监督检查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3. 明确了财政监督方式和程序

      《条例》规定了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财政大监督机制,对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程序和方式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就财政检查和财政核查的适用条件和标准进行了清晰划分。

      同时,着眼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执法困境,对督促检查结果落实、特殊情形终止检查程序等进行了特别规定。

       4. 突出了部门间的协调和成果共享

      《条例》规定,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并加强信息沟通和成果共享。有关部门的监督结果能够满足其他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部门应当加以利用。从而避免了重复检查,减轻了监督对象负担。

       5. 加强了绩效监督和信息化建设

      《条例》规定了绩效监督的内容,明确就财政资金分配的合理性、时效性、公平性,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经济性、效益性以及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开展绩效监督,并增加了绩效监督结果运用的规定。

      《条例》要求加强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财政监督,逐步实现数据采集、分析、预警信息化,提高财政监督效率。

       6. 强化了法律责任

      《条例》分别对监督对象、财政部门及其监督人员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监督人员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对监督对象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分类处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政违法行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则处以罚款,增强了《条例》的刚性和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