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甩挂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14.02.2017  15:35

  一、省级甩挂运输专项资金是用于支持全省公路甩挂运输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主要包括甩挂车辆购置、甩挂线路建设等。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纳入省级甩挂运输项目库管理的项目。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建立省级甩挂运输项目库,并对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二、申报纳入项目库的企业条件

  1.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输企业;

  2.企业自有牵引车25辆以上、挂车50辆以上,拖挂比不低于1:1.3;牵引车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省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平台;

  3.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财务审计和社会监督;

  4.具有符合甩挂作业需求的站场设施和设备;

  5.货运经营业务实行信息化管理,能够对甩挂作业实施全过程记录;

  6.具有稳定的甩挂运输业务需求及可行的实施方案;

  7.具有健全的统计工作制度,并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

  三、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范围

  1、甩挂车辆购置

  (1)申报线路为省级甩挂项目库中一般运输企业或甩挂示范企业运营,且线路至少一端在省内,为省市际线路。

  (2)采用定线、定班发车,每天至少开通1班。

  (3)甩挂线路拖挂作业比达1:2以上。

  (4)甩挂线路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开通时间至少在2年以上。

  2、甩挂线路建设

  (1)申报线路为省级甩挂项目库中一般运输企业或甩挂示范企业运营,且线路至少一端在省内,为省市际线路;

  (2)采用定线、定班发车,每天至少开通1班;

  (3)甩挂线路拖挂作业比达1:2以上;

  (4)甩挂线路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开通时间至少在2年以上。

  (二)补助标准

  1.甩挂车辆购置奖补:牵引车4万元/台,其中使用LNG燃料的8万元/台;挂车3万元/台。

  2.甩挂线路建设奖补:一般企业运营的线路10万元/条;甩挂示范企业运营的线路20万元/条。

  四、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县(市)项目,还需报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于4月底前向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同时将本辖区通过审核的项目申报材料汇总并集中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项目申报必须符合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并签订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本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对上一年度纳入省级甩挂项目库的项目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确定专项资金以奖代补分配方案,并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将预算指标下达市县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