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08.02.2017  22:33

  为规范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是什么?

  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等的资金。

  二、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项目支出,主要包括:

  1.《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基础性矿产地质勘查项目及经济建设急需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2.根据《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重要经济基础区域、重大地质问题地区,开展的基础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及综合性地质研究项目。

  3.海洋地质调查、生态地质调查及绿色能源资源调查评价等项目。

  4.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项目。

  (二)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项目支出,主要包括:

  1.实施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前已设立的国有关闭矿山或责任人灭失的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2.区域性地质灾害普查、地质灾害隐患详查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

  3.公益性水工环地质调查评价项目和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生态地质环境保护项目。

  4.具有科学研究价值和观赏性地貌景观的省级以上地质遗迹(地质公园)保护项目。

  (三)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支出,主要包括:

  1.列入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的技术开发项目。

  2.省级矿业权出让成本支出,包括:储量核实、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等。

  3.列入国家上表矿区的矿产资源储量核查、评价与入库。

  (四)省委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重大地质勘查项目。

  三、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是什么?

  (一)省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项目原则上由专项资金全额补助。市、县申报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予以补助。省属单位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项目,按照不超过中方出资额的50%予以补助。市、县申报的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项目,按照不超过中方出资额的25%予以补助。

  (二)省级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项目原则上由专项资金全额补助。市、县申报的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予以补助。省级地质遗迹(地质公园)保护项目,项目单位无经营性收入的全额补助,有经营性收入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予以补助。市、县申报的地质遗迹(地质公园)保护项目,项目单位无经营性收入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予以补助,有经营性收入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予以补助。

  (三)省级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原则上由专项资金全额补助。列入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的省级技术开发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予以补助。

  (四)省委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重大地质勘查项目,原则上全额补助。

  四、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的申报流程是什么?

  (一)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定期制定项目申报指南。

  (二)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报送;省属单位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报送。

  (三)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申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立项材料及资金概算进行初步审查。

  (四)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项目库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