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29.11.2016  16:03


  11月28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元慧受省政府委托,作《条例(草案)》说明。
  在说明中,王元慧指出,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新《消法》,废止原来的《办法》,出台《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势在必行。她强调,《条例(草案)》解决了六个主要问题:一是强化了经营者义务,二是丰富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内涵,三是细化和加重了非现场和会议推介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的责任,四是明确了预付式消费领域的消费侵权责任,五是明确了“欺诈”的概念和具体情形,六是制定了明确的罚则。
  王元慧指出,《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新《消法》、做好新形势下消费维权工作,有利于更好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江苏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