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协:汽车泡水 停车场不能免责

26.08.2016  20:38

  7月初的一场大雨让江苏1万多辆汽车变成了“泡水汽车”,不少车主向小区停车场运营方物业管理公司索赔,往往被物业公司以“暴雨为不可抗力,法律规定无需赔偿”为由搪塞过去,而车主如果没有购买相应的财产损失险,只能自掏腰包承担损失。

  日前,江苏省消费者协会专门召开“泡水汽车”消费维权研讨会,明确在此种情况下,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保管和告知义务,则必须承担车主的损失。

  据保险行业相关人士透露,一家业内知名保险公司暴雨当天接到超过6000辆汽车因水淹问题造成的出险电话。省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单位江苏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夏福荣认为,汽车停在小区停车场内,物业公司作为保管人,有提醒、通知、保管的义务。在下暴雨前,物业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方案,通知车主将车驶向高处,及时检查小区排水系统,及时用沙袋等防洪设施挡水等。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作为保管人的义务,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汽车在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被水淹了,公共场所管理人没有做好防范措施,同样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网络上纷纷传言“如果汽车泡水后点火发动了,保险公司将不会赔偿任何损失”,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翟家峰表示,这是对现行车险的一种误读。车辆泡水熄火后,二次发动造成的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是不理赔的;但车辆进水造成其他部分的损坏,保险公司还是会依照原先的合同条款,对除发动机以外的损坏给予理赔。 本报记者 吕 妍

编辑:盛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