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法制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22.10.2014  14:31

 

 

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法制创新奖

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有关部门法制机构:

现将《江苏省政府法制创新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江苏省政府法制创新奖评选办法

2.政府法制创新奖申报表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

 

 

 

 

 

 

 

 

 

 

 

 

 

 

 

 

 

 

 

 

 

 

 


 


附件1:

 


 

江苏省政府法制创新奖评选办法

 

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推动实践、制度和理论创新,总结推广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鼓励、倡导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创建达标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规定》,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目的宗旨

1.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中国建设的精神,紧紧围绕“两个率先”,鼓励和引导各地各部门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创新政府法制和依法行政工作的思路、方法和举措,更好地为美好江苏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2.创品牌、树典型,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先进经验,进一步推动政府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评选原则

1.客观真实。创新项目来源于本地本部门实践和理论探索,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评价客观。

2.公开透明。公开评选内容、程序和结果,实行民主评选,阳光操作,接受监督。

3.注重实效。以创新项目产生的实际成效作为评选的主要依据,注重于创新成果的实际绩效。

4.严格标准。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评奖标准进行评选,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坚持“宁缺毋滥”。

三、申报单位和范围

1.申报单位:各地、各部门政府法制机构。跨单位合作项目相关机构可联合申报。

2.评选范围:近三年各地、各部门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项目。

四、参选条件和评选标准

1.参选条件:

(1)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在服务江苏“两个率先”中,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全面深化改革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

(2)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发挥政府法制职能作用的新思路、新举措。

(3)创新项目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业务导向,实践中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

2.评选标准:

(1)独创性。创新项目必须有独特的创新思路,明确的创新目标和工作要求,有量化的进度要求和考核办法,具有首创性或者比较优势的再创新。

(2)实效性。创新成果在工作中得到及时转化或具有可以转化的潜在价值,有效解决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难题,形成了新的经验、方法、理论,绩效显著,得到上级单位、相关机构或社会等认可。

(3)领先性。创新项目在全省乃至全国政府法制和依法行政工作中处于领先地位或先进水平,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4)示范性。创新项目有具体措施和方法步骤,有可供借鉴的经验,有较强的推广价值和示范作用。

五、申报程序

1.创新项目由实施单位自愿申报,跨单位合作项目,经协商同意后可联合申报。各申报单位每次每类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于评选当年9月底之前向省政府法制办申报。

2.创新项目申报分为三类:一是实践创新,主要指完成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工作实践中的创新举措;二是制度创新,主要指所制定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提出的新举措,形成的新规范,探索的新形式,取得的新突破;三是理论创新,主要指对重点工作、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新构思、新理论,并对实践工作具有突出的指导意义。

3.按照格式要求填写申报表和申报材料,注明申报类别、业务方向、主创人员等。申报业务方向主要包括:全面深化改革、依法行政、制度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推进基层法制工作及其他。申报项目名称言简意赅,明确具体反映所申报项目的内容。申报项目说明一般在1500字以内,重点突出,有针对性,包含以下内容:(1)创新动因或背景;(2)主要特点、做法及内容;(3)创新项目比较优势的主要体现;(4)取得成效和社会评价。

六、评选方法和程序

政府法制创新奖每三年评选一次,以单位为申报项目的申请者,按照初审、评审、考察认证、公示、表彰等五个步骤评选。

1.初审。省法制办负责对省级机关、省直管县(市)法制机构直接申报项目初审,各省辖市法制办负责对所辖县(市、区、乡、镇、街道)申报项目的初审。

2.评审。省法制办组成政府法制创新奖评选委员会,通过评议、投票等方式对初审通过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创新奖建议名单。在评审过程中,申报单位须到现场陈述、答辩。

3.考察认证。根据评审结果,对拟获奖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核查相关情况,确认项目的真实性和实效性,拟定获奖候选名单,报省政府法制创新奖领导小组审定。

4.公示。在政府法制门户网站、报刊等相关媒体公示获奖名单。

5.表彰。对公示无异议的创新项目进行表彰,颁发获奖证书和标牌,创新项目有主持人的,须标明主创人员。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对获奖项目、主创人员及参与人员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

七、评选结果运用

评选结果作为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加分项目,同时,将以经验交流或现场会、组织观摩、汇编出版等形式进行宣传,适时组织对创新项目应用情况的评估。各地、各部门应当抓好获奖项目的深化应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站等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创新成果的影响力和推动力。

八、组织领导

开展政府法制创新奖的评选活动,是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省法制办成立省政府法制创新奖评选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选工作,确定评选委员会,审定拟获奖项目名单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组织评审和公示等日常工作,并对获奖项目推广应用进行跟踪评估。省政府法制创新奖评选委员会,由省辖市法制办负责人、省级机关法制机构负责人、专家学者、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创新项目服务对象等组成,负责对申报项目的评审。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高度重视,统筹谋划,加强领导,确保推出一批过硬的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


附件2:

 

 

政府法制创新奖申报表

 

 

 

 

 

 

 

申报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公章)          


 


项目

名称

 

申报

类别

 

业务

方向

 

主创

人员

 

项目

情况

简介

 

800字以内

 

 

 

推荐

单位

意见

300字以内

省辖市、省直管县及省级机关不需填写

 

 

附件

清单

1.申报材料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