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电系列职称资格条件目录

05.01.2016  00:30

江苏省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系统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掌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能根据国家或省产业发展需要和学科发展要求提出本学科研究、开发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实际意义或开拓性的研究、开发课题;能承担和完成国家或省(部)组重大科研、推广或攻关项目,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关键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生产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工程技术管理、质量监督、咨询服务、科技信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和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科技进步(及相应奖项,下同)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省(部)级优秀设计(及相应奖项,下同)一等奖1项及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3、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及省(部)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4、组织或解决过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国家技术攻关项目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填补了国内空白并取得显著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
              5、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6、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第一发明人)。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程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并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为本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系统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掌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过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推广及攻关项目1项以上。
              (二)主持完成过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推广及攻关项目2项以上。
              (三)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取得了重要成果,经权威部门认定填补省级以上空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承担或主持完成过国家、行业或省级规范、规程、标准的编制,并已公布实施。
              (六)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1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以上的工程项目(含设计、规划、勘察、设计等)一等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三)主持研制或开发的成果在国际性科技交流中获金、银质奖
              (四)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经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且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五)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并有专利证书和专利实施单位的证明。
              (六)获得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论文、著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本专为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
              (二)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取得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三)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申报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关评。
              第十二条  从省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 (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苏职称[2003]2号文相应工程专业资格条件附录。

 
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
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具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在技术创新、理论创新、体制创新、成果转化,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英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和其他部门、行业中从事以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一)广播中心工程:
广播节目制作、播控技术系统的值机运行、维护测试、工艺流程设计、工艺系统设计、设备配置、设备安装、工程建设,或广播节目制作,播控技术系统和设备的研究、设计、开发、生产,以及与其关联的软科学研究等技术工作。
(二)电视中心工程:
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技术系统的值机运行、维护测试、工艺流程设计、工艺系统设计、设备配置、设备安装、工程建设,或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技术系统和设备的研究、设计、开发、生产,以及与其关联的软科学研究等技术工作。
(三)广播电视覆盖工程:
广播电视发送,广播电视天线与电波,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广播电视接收、监侧,有线广播电视,广播电视网络信息等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研究、设计、开发,有关技术设备的配置、安装、调试、质量检测、工程建设,以及与其相关联的软科学研究等技术工作。
(四)电影工程:
电影摄制、电影录音、电影洗印与存储、电影放映等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电影设备的维护、调试、试验、安装等,或从事电影技术工艺、电影设备系统的研究、设计、技术改造、新技术开发、推广、应用,以及与其关联的其他技术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 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按照《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二)熟悉本专业的技术系统构成、主要设备和仪器的技术性能、指标和维护、调试方法。
(三)熟悉本专业技术系统运行、设备管理、设备维修、设备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熟悉本专业及相关设备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五)了解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全面掌握本系统的技术质量标准、工艺流程及实施方法。
(六)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七)了解国际通用传送标准和法规。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必备条件:
1.具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2.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总结的能力,以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作为负责人或主要人员,能组织指导多专业、多学科的合作项目。
3.能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技术审查、技术鉴定和工程、设备验收等工作。
4.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
5.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能组织、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论证工作。
(二)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运行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过大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方案的技术系统集成或工艺设计。
2.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过广播电视节目的动画、特技制作中较复杂的技术工艺设计、景具技术设计、置景工程技术设计及媒体存贮技术等复杂项目的科研、试验、开发、推广、应用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效益。
3.制定过各类节目的制作工艺流程,组织调度过多工种大型节目制作的运行实施。
4.能监督执行系统和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设备功能开发,指导完成过复杂节目制作。
5.指导进行过系统调整和节目技术质量的监控工作。
(三)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控制、传送系统及覆盖技术系统值机运行工作的工程技木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丰富的本岗位值机、处理异常情况、排除疑难故障等实践经验。
2.制定过各项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规范。
3.对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复杂问题能及时、准确作出判断、处理。
4.主持设计过大型节目的播出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5.制定过市内、国内、国际转播信号交换、传送方案并组织实施。
6.指导并管理过电(光)缆、微波或卫星传送业务。
7.主持维护、管理过大型台、站的技术工作并组织实施。
8.担任大型台、站技术主管3年以上并成绩显著。
(四)从事广播中心、电视中心及广播电视覆盖技术系统综合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本专业的技术政策、规划、法规或技术标准的制定或审定工作,掌握本专业科技发展信息,能对本专业的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预测,推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2.完成过2 项以上难度较大和较复杂项目的立项审查、成果验收或鉴定工作。
3.独立解决过制作、播出、传送工艺流程中难度较高或较复杂的工艺技术问题。
4.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送技术质量的评估工作。
5.主持或完成过本专业2 项以上不同类别的较复杂的专用设备或系统的检定规程或技术参数、测试规范(或方法)的制定工作。
6.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系统指标测试工作。
(五)从事广播中心、电视中心及广播电视覆盖技术系统设备维护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处理过复杂的设备运行故障并能分析异态。
2.主持制定过难度较大的系统技术检修、设备更新、技术革新方案并组织实施。
3.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系统功能开发工作,主持和指导系统设备的调整。
(六)从事广播中心、电视中心及广播电视覆盖技术系统科学研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省、部级科研项目。
2.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技术难度较高和较复杂的科研项目。
3.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技术开发项目的立项调研、方案论证、设计、研制和调试等工作。
4.完成过上述项目2项以上的验收测试、技术审查和技术鉴定工作。
(七)从事广播中心、电视中心及广播电视覆盖技术系统工程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大型广播电视设施工程(或重点工程项目)的设计全过程。
2.主持过中型以上广播电视设施工程的设计全过程。
3.主持过广播电视设施重大的技术更新改造。
(八)从事广播中心、电视中心及广播电视覆盖技术系统工程建设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1 项以上部省级大型或2 项以上中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2.完成过3 项以上中型以上工程项目的某一阶段建设,或完成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技术考察、方案拟定、委托审查设计、工程实施或验收移交等实际工作。
3.解决过难度较大的管理或技术难题。
(九)从事广播中心、电视中心及广播电视覆盖技术系统设备生产、设备安装李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大型项目,或其他技术难度较高的工程项目的设备生产、安装施工全过程。
2.完成过大型或重要工程项目的设备生产、设备安装、组织设计等,并写出较好的技术报告。
3.解决过设备生产、安装施工中较大的技术难题。
4.提出过有一定创新,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设备生产或设备安装新工艺、新方法、新方案。
(十)从事有线广播电视技术、信息网络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大、中型网络系统的规划、技术方案制定、设备选型、建设施工、检测调试的全过程。
2.作为技术负责人,维护大、中型网络,符合标准安全运行4 年以上。
3.具有网络设计的能力,完成过指挥大、中型工程建设和改造项目。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计算机在广播影视系统中的应用项目。
(十一)从事电影摄制摄影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复杂的电影摄影机、摄影辅助设备的科研、设计、技术改造的全过程。,
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技术难度较大的设备系统维护、大修、调试、检测等工作。
3.主持制定过难度较大的设备维修、技术革新、设备更新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二)从事电影摄制特技与动画制作技术的工作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过特技、动画制作中较复杂的技术工艺设计、设备研制、设备更新改造工作,并对实际拍摄工作中的技术问题,提出过指导性改进意见。
2.主持完成过特技、动画研究项目、技术设备引进项目、设备维护大修项目的技术审定、鉴定、验收工作。
3.应用现代高科技辅助完成过较复杂的特技、动画开发、设计、制作技术,并取得较好的效益。
(十三)从事电影摄制照明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过复杂照明光源的研究、开发、照明系统的工艺设计及自动控制系统的研究、改进,并承担主要技术工作。
2.主持完成过照明系统的设备大修、技术改造工作,经验收、测试、鉴定,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3.主持制定过照明系统工艺流程、设备更新改造、技术开发中难度较高的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四)从事电影摄制综合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的负责人,曾主持完成过烟火、效果中的科学技术研究、景具技术设计、置景工程技术设计及多媒体技术等相关技术领域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试验、开发、推广、应用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效益。
2.主持完成过本专业的科技政策、科技规划、管理法规或技术标准的制定或审定工作,并对本专业的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预测,推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3.独立解决过有关设备系统工艺流程中技术难度较高的工艺技术问题。
(十五)从事电影录音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熟悉电影录音设备系统,能准确及时地分析、判断、排除录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复杂技术故障。
2.主持完成过较复杂电影录音设备的系统维护、检修、指标检测及设备系统的改进、开发工作,并承担主要技术工作。
3.主持制定过录音棚、工作室的技术革新、设备大修、工艺改进的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六)从事电影洗印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研制、开发、设计、引进、消化吸收技术难度较高的洗印设备、洗印工艺项目,或加工控制复杂产品工作的全过程。
2.主持完成过洗印设备系统的安装、调试、检测,并解决工作中的疑难技术问题。
3.主持完成过设备更新改造方案、洗印新工艺方案等难度较大和较复杂项目的立项审查、技术审查、成果验收等鉴定工作。
(十七)从事电影媒体存贮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过技术难度较高的媒体存贮技术研究项目的全过程。
2.主持完成过复杂的技术推广工作或解决二次开发中疑难的技术问题,经专家鉴定,公认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3.应用现代高科技手段,主持完成过媒体存贮管理、存贮条件与控制、数据处理等技术工作。
4.主持完成过媒体存贮技术标准、技术政策、技术法规的制定或审定工作,并已颁布实施。
5.主持完成过媒体存贮技术的产品设备验收、技术审查、技术鉴定等工作。
(十八)从事电影放映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影院或放映场所声光系统设计、技术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和技术验收的全过程。
2.主持完成过对电影放映系统有一定影响的重点研究、设计、引进吸收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工作。
3.主持完成过技术难度较高的影院技术改造、重大设备维修的全过程。
4.主持制定、修订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已颁布实施。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过2次以上大型节目制作技术系统设计、工艺流程方案设计,并组织协调多工种实施。
(二)长期在播出第一线值机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规定完成的节目播出、控制、发送、接收、监测、传送值机工作中,做到安全播出和运行,无重大责任事故或多次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并在理论上总结出运行值机、处理故障的经验。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过3次以上大型转播信号控制、分配、传送活动的方案设计及组织实施工作,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过3次以上系统设备整体维护和调整测试工作。
(四)负责主持维护运行的制作、播控、传送、发送、接收、监测等技术系统连续4年达到部颁标准,或组织指导过3次以上系统或设备的大修工作。
(五)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奖)或省(部)级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技术维护奖、技术能手奖)及市(厅)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获奖项目的获奖者(前两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六)完成2 项以上重大或较复杂新型设备的维修、改造,解决生产中的重大难题,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七)完成过国家、部、省级科研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科研项目,或2 项以上技术较难和较复杂的科研项目或开发项目(含重要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并经实践检验和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对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技术质量有显著提高和改善。
(八)起草2 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经审定通过并颁布实施,或提出2项以上专题调研报告、高新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专用设备和系统维护与检测的技术报告、文字性科技建议,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对科技进步或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九)在设备维护、检修、测试工作中,撰写的有实用价值的经验总结、技术报告,编写的设备维护、测试方法、操作规程、故障排除方法,经主管部门审定并被采用。
(十)提出2项以上科技新建议,经实践检验、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生产实际、行业发展、技术改进有重要促进作用。
(十一)主持完成的本专业单项或整体工程设计(包括技术更新、改造、推广等项目),至少有1项在同行专家评议中,公认为技术优秀,有创新,并在市(厅)级以上评比中获奖。
(十二)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l项大型工程建设、设备生产、设备安装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设备生产、设备安装项目,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l 部(本人撰写5 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 篇以上。
(三)为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3 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 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
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技术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和其他部门、行业中从事以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一)广播中心工程:
广播节目制作、播控技术系统的值机运行、维护测试、工艺流程设计、工艺系统设计、设备配置、设备安装、工程建设,或广播节目制作、播控技术系统和设备的研究、设计、开发、生产,以及与其关联的软科学研究等专业技术工作。
(二)电视中心工程:
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技术系统的值机运行、维护测试、工艺流程设计、工艺系统设计、设备配置、设备安装、工程建设,或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技术系统和设备的研究、设计、开发、生产,以及与其关联的软科学研究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广播电视覆盖工程:
广播电视发送,广播电视天线与电波,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广播电视接收、监测,有线广播电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研究、设计、开发,有关技术设备的配置、安装、调试、质量检测、工程建设,以及与其相关联的软科学研究等专业技术工作。
(四)电影工程:
电影摄制、电影录音、电影洗印与存贮、电影放映等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电影设备的维护、调试、试验、安装等,或从事电影技术工艺、电影设备系统的研究、设计、技术改造、新技术开发、推广、应用,以及与其关联的其他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 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 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 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 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1 .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 .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 年。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熟悉与本类专业技术有关的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二)了解本类专业技术国内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主要专业技术内容和基本方法了解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的一般知识。
(三)熟悉本岗位的技术系统构成、主要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和维护、测试方法。
(四)各类人员应分别掌握下列专业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与技术知识:
1.广播中心工程:
广播声学、电声学、信号与电路技术、模拟与数字技术、广播播控技术、演播室技术、立体声技术、测量技术、设备测试、计算机原理及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 )等。
2.电视中心工程:
电视原理、电声原理、电工基础、电路原理、建筑声学基础、电子技术、测量技术、数字信号处理和信号传送技术、电视节目制作技术、光纤通信技术、微波技术、计算机原理及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 )、光度学、色度学等。
3.广播电视覆盖工程:
电声原理、电视原理、电路分析基础、信号与系统、电子线路、数字与信号处理、数字技术、调频与调幅技术、天线与电波、电磁场与电磁波、无线电测量、广播电视发送与接收、卫星广播电视发送与接收、微波技术、光纤通信、网络与传输、计算机原理及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 )等。
4.电影工程:
机械原理、机械制造工艺学、电声学、立体声技术、建筑声学、电工学、电子技术、数字技术、视频技术、摄影光学、摄影技术、摄影设备、录音设备、电影录音工艺学、分析化学、照相化学、电影光学、洗印设备、色度计量、感光材料、电影洗印工艺学、环保技术、电光源技术、放映设备、测量技术、电影艺术概论、计算机原理及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 CAD)等。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备条件:
l.有独立完成工作任务或保证本专业系统及设备正常运行的经历,具有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具有撰写技术、工程、业务报告的能力。
3.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总结的能力。
4.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5.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从事广播节目录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独立完成过语言录音机房系统框图的设计、制图。
2.独立完成过语言录音机房部分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
3.在高级工程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过复杂的文艺机房某一分支工程的设备安装、调试、验收。
4.独立排除过单机故障,保证录音机房正常运转。
(三)从事广播节目传音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完成过直播机房的系统框图的设计、制图。
2.独立完成过直播机房中部分工程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工作。
3.在日常运行值机、维护中及时排除过较复杂的技术故障。
4.在运行值机过程中,能通过监测(监听)手段准确识别异常信号,及时发现问题,迅速作出判断、处理。
5.在传音操作中,对节目载体技术质量和播出数据编排中出现的问题,能及时、有效地堵住漏洞,保证安全播音。
6.作为技术骨干组织或参加过重要传音、转播等任务。
(四)从事广播节目播控运行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完成过主控机房系统框图的设计、制图。
2.独立完成过主控系统中自动化播出、节目切换、自动告警、标频时钟等分支设备的安装、调试、测试、验收工作。
3.在日常运行值机、维护中排除过复杂的技术故障,保证安全播音。
4.熟悉播控中心系统线路构成、信号流程、信号分配等情况,并能进行各副控机房之间信号源切换。
(五)从事电视节目制作运行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参加过较复杂的节目技术制作全过程,并能独立操作较复杂的技术设备。
2.参加完成过节目制作工艺流程设计。
3.独立完成过动画、特技制作中的技术工艺设计,或应用现代技术手段,辅助完成过有一定难度的特技、动画设计及制作工作。
4.参加完成过电视照明光源的研究、开发及演播室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的设计、研究、开发工作。
5.参加完成过景具技术设计、置景工程技术设计、音响效果中的科学技术研究、工艺设计工作。
6.完成过电视节目制作方案的组织调度工作。
(六)从事电视节目播出系统运行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能在运行值机过程中,通过监测手段准确识别异常信号,及时发现问题,迅速作出判断、处理。
2.在播出操作中,对于节目载体技术质量和播出数据编排中出现的问题,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地堵住漏洞,保证安全播出。
3.作为技术骨干组织或参加过重要播出任务。
(七)从事电视节目信号控制、分配、传送系统运行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在运行值机过程中,发现异常信号,及时、准确作出判断、处理,保证安全播出和传送。
2.能运用网络系统保证信号合理分配和传送。
3.组织或参加完成过市内、国内、国际较复杂的转播信号交换、传送工作。
4.熟悉微波、电(光)缆或卫星传送调度业务,能够用外语完成国际线路协调工作。
(八)从事广播中心、电视中心及广播电视覆盖技术系统综合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了解现代科学管理方法,掌握本专业的管理技能,参与过有关技术政策、规划、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制定或审定工作。
2.独立完成过有关技术政策、规划、法规、标准执行情况的调研和分析报告。
3.独立完成过科技信息的采集、处理、分析等技术工作。
4.独立解决过系统工艺流程中比较复杂的工艺技术问题。
5.独立完成过节目技术质量的监控工作。
6.独立完成过有关设备和系统的检验测试工作,处理测试数据,进行误差分析。
(九)从事广播中心、电视中心及广播电视覆盖技术系统设备维护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判断技术故障或参加过技术故障排除工作。
2.独立制定过有一定难度的技术检修、设备更新改造、技术革新的方案,并参与实施。
3.作为撰稿人参加过设备使用手册、维护手册的编写工作。
(十)从事广播中心、电视中心及广播电视覆盖技术系统科学研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过国家或部、省级项目的立项调研、方案论证、设计、研制和调试等工作。
2.独立完成过2 项以上比较复杂和有一定技术难度项目的研究或开发工作的全过程。
3.参与完成过2项以上上述项目的技术审查、技术鉴定和验收测试工作。
(十一)从事广播中心、电视中心及广播电视覆盖技术系统工程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中型广播电视工程的设计全过程。
2.在小型广播电视工程的设计全过程中担任过主要技术工作。
3 参与过广播电视技术设施的技术更新改造。
4 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设计能力和对小型工程项目设计的评估能力。
(十二)从事广播中心、电视中心及广播电视覆盖技术系统工程建设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l 项中型或2 项以上小型工程建设全过程。
2.参加过3 项以上中小型工程项目某一阶段的建设或可行性研究、考察、方案拟定、委托审定设计、工程实施或验收移交等实际工作。
(十三)从事广播中心、电视中心及广播电视覆盖技术系统设备生产、设备安装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1项中型或2 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设备生产或设备安装全过程。
2.编制过中型工程或较大工程项目中单项工程的设备生产、安装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竣工文件。
3.解决过设备生产、设备安装中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
4.提出过取得一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设备生产或设备安装新工艺、新方法、新方案。
(十四)从事广播电视覆盖技术系统值机运行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在运行值机过程中,通过监测手段准确识别异常信号,及时发现问题,迅速作出判断、处理。
2.在播出操作或维护巡检中,对于图像或声音的技术质量、播出数据或设备运行状态出现的问题,能及时、有效地挽救事故,保证安全播出。
3.能运用网络系统保证信号分配和传输。
4.能组织或参加完成过市内、国内、国际较复杂的转播信号交换、传送工作。
5.熟悉微波或卫星传送调度业务,能够用外语完成国际线路协调工作。
(十五)从事有线广播电视技术、信息网络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地市级以上5 万至10 万户网络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实际工作。
2.主持过城市小区网、乡镇网、企业网1000户以上网络规划、设计、施工的全过程。
3.完成过2 次以上对以上网络的联装和调试,并使系统按标准正常投入运行。
4 担任上述网络技术负责人,安全运行2 年以上,系统维护符合标准,无责任事故。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1 项以上计算机在广播影视系统中的应用项目。
(十六)从事电影摄制的摄影技术工作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完成或直接参加完成过比较复杂的电影摄影机、摄影辅助设备的设计、研制、技术改造工作。
2.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过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摄影设备维护、大修、调试、检测工作。
3.独立制定过有一定难度的设备维修、技术革新、设备更新改造方案,并参与实施。
(十七)从事电影摄制特技与动画制作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完成过特技、动画制作中技术工艺设计、设备改造、设备研制等工作,并根据拍摄效果提出改进方案。
2.能准确地确定拍摄工艺、设备维护、方法研究等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并取得一定效益。
3.应用现代高科技特技、动画制作技术,辅助完成过有一定难度的电影特技、动画制作工作。
4.参加完成过难度较高的制作方法研究及设备研制、维修工作。
(十八)从事电影摄制照明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完成过照明光源的研究、开发及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的研究、改进,解决照明技术的关键技术问题。
2.独立完成过摄影棚内系统照明设备的大修,并解决系统中较疑难的技术问题。
3.制定过照明设备或系统的更新改造、技术开发的技术方案,并参与实施。
4.主持完成过照明设备的引进验收、产品鉴定工作。
(十九)从事电影摄制综合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完成过烟火、效果中的科学技术研究、景具技术设计、置景工程技术设计及多媒体技术等相关技术领域内有一定技术难度的研究、试验、推广、应用工作。
2.独立完成过有关科技政策、科技规划、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制定或审定工作。
3.独立完成过有关技术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的调研和分析报告。
4.独立解决过有关设备系统工艺流程中比较复杂的工艺技术问题。
5.参加制定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试验研究工作,并参与实施。
(二十)从事电影录音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准确掌握录音棚、制作室、同期录音、外景录音设备的操作规程、性能和指标,对系统设备运转中出现的异态、故障,能作出准确判断并及时予以排除。
2.完成过电影录音设备的维护、检修、指标测试和设备改进、开发工作。
3.完成过录音设备系统的配套安装、调试和试运转工作。
4.制定过录音棚、工作室、放映室的设备大修、技术革新、工艺改进的技术方案,并参与实施。
(二十一)从事电影洗印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独立完成或直接参加过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洗印工艺设备、新品种开发工作。
2.解决过洗印设备安装、调试检测中较难的技术问题。
3.直接参加过设备更新改造、新技术开发等技术项目的立项调研、方案论证和实验研究工作。
(二十二)从事电影媒体存贮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完成或直接参加完成过有一定技术难度的电影媒体存贮技术的科研项目、技术推广工作或2 次解决开发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和验收、鉴定工作。
2.应用现代技术,完成媒体存贮管理、实验数据处理或存贮温、湿度条件的控制等工作。
3.提出过有一定创见,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技术建议。
4.参加过媒体存贮科研项目的立项调研、方案论证及实验研究等工作。
(二十三)从事电影放映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完成或直接参加完成过影院放映及还音系统的设备安装、调试和技术试验、验收工作。
2.独立完成或直接参加完成过影院自动放映及自动控制系统、放映辅助设备的系统设计、安装、调试和技术检验工作。
3.完成过对放映技术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项目或系列产品的部分研究、设计、安装或调试工作。
4.完成过难度较高的设备维修工作,能准确判断较复杂的放映设备故障,并及时予以排除,保证影院正常运行。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长期在播出第一线值机的工程技术人员,在规定完成的节目播出、控制、传送值机工作中,做到安全播出和运行,无重大责任事故或多次排除重大事故隐患。
(二)独立完成15部(台、集)以上较复杂的中型节目制作的技术工艺流程和工艺系统设计,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过10 次以上重大节目现场直播的技术工作。
(三)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5 次以上中型转播信号控制、分配、传送活动的技术方案设计及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维护运行的技术系统连续4 年达到部颁标准。
(五)完成过20 台以上设备的大修工作(或完成过重要设备的大修工作),或独立维护过10 KW以上l 部(或10 KW以下2 部)发射设备。
(六)在所从事的设备维护、运行、节目制作工作(或参加完成的科研、设计课题或项目)中,有1 项获厅(局)级以上奖励。
(七)完成过研究、设计项目或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经实践检验,同行专家评议,公认有创造性和新颖性。
(八)完成2项以上有一定技术难度和比较复杂的技术革新、技术改造项目或引进消化、吸收技术推广项目,经实践检验,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九)完成2 项以上的科技建议,或参加完成产品研制、工艺改进2 项以上,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生产实际、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
(十)完成专用设备的测试和维修工作,验收合格或通过鉴定。
(十一)起草过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部级项目的技术文件、科技政策、科技规划、科技法规有关章节,或编写小型项目产品标准的部分章节,经审定通过并发布实施。
(十二)提出过专题调研报告、高新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或文字性科技建议,通过同行专家评议,并作为实施的依据。
(十三)所主持完成的本专业工程的单项或整体工程设计(包括技术更新、改造、推广等项目)中,至少有1 项在本单位同行评议中,公认为成绩优秀,有创新且效益显著,并获有关奖励。
(十四)完成过1 项中型工程建设、设备生产、设备安装项目,或2 项以上具有一定难度的工程建设、设备生产、设备安装项目,经实践检验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完成的项目获厅(局)级以上奖励或其他同等奖励。
(十五)参与编写完成5 万户以上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的网络规划、技术方案,被上级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并予以实施,或负责完成1个5000 户以上,或2个1000户以上城域网络工程设计、安装调试、组织施工,通过验收并获厅(局)级以上奖励或其他同等奖励。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译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 部(本人撰写2 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在市级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市级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四)为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2 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一定的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 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 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 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技术维护奖、技术能手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技术维护奖、技术能手奖)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得市(厅)级以上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劳动模范称号者。
(四)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 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 张(免冠大一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 份。(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任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镇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了
5.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等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l份,以及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 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的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5.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6.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7.了解:知其大意。
8.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9.专业文章:指将本人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以具体技术实例的分析。
10.著作:指取得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 万字以上。
11.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 (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 (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2.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13.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4.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 和(或)CN 刊号。
15.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 和(或)CN 刊号。
16.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7.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8.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5 万字以上。
19.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 万字以上。
20.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星火奖、火炬奖等奖励项目。
21.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22.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23.直接负责(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提出意见。
24.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25.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8.本条件所指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须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其程序参照科技进步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报,填写“推广、使角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填入“鉴定表”。
(4)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
 

江苏省广播电视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
资格条件和认定方法

一、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和认定方法适用于我省经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成立的广播电视电影机构中从事广电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一)广播中心工程
广播节目制作、播控技术系统值机运行、维护测试、工艺流程设计、工艺系统设计、设备配置、设备安装、工程建设,或广播节目制作,播控技术系统和设备的研究、设计、开发、生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软科学研究等技术工作。
(二)电视中心工程
电视节目制作、播控技术系统值机运行、维护测试、工艺流程设计、工艺系统设计、设备配置、设备安装、工程建设,或电视节目制作,播控技术系统和设备的研究、设计、开发、生产,
以及与其相关联的软科学研究等技术工作。
(三)广播电视覆盖工程
广播电视发送,广播电视天线与电波,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广播电视接收、监测,有线广播电视,广播电视网络信息等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研究、设计、开发,有关技术设备的配置、安装、调试、质量检测、工程建设,以及与其相关联的软科学研究等技术工作。
(四)电影工程
电影摄制、电影录音、电影洗印与存贮、电影放映等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电影设备的维护、调试、试验、安装等,或从事电影技术工艺、电影设备系统的研究、设计、技术改造、新技术开发、推广、应用,以及与其关联的其他技术工作。
二、资格条件
1、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2、学历、资历要求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在本专业岗位上见习期满1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在本专业岗位上工作满3年(或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在本专业岗位上工作满5年;取得高中学历,在本专业岗位上工作满8年;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在本专业岗位上工作满4年,可认定助理工程师。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可初定助理工程师。
3、专业理论知识能力要求
了解本专业技术有关的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了解主要专业技术内容和基本方法,了解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的一般知识;了解本岗位的技术系统构成、主要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和维护、测试方法,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应用理论与技术知识。
4、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广电工程技术工作实际,参加以政治理论、广电工程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认定方法
广播电视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由本人申报,所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单位)初审,提出认定意见,本级广播电视行政职称工作管理部门审核,报省广播电视工程专业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报省职称办备案。
四、附则
1、本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局职称办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广播电视播音专业播音指导
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播音理论和专业知识,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对播音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通晓播音业务,有较高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能力,在实践中有创新,形成独特的播音风格,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声誉;能组织开展对本专业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著;能组织和指导播音专业人员完成各种播音任务,检查、评审播音质量,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对播音业务发展和队伍建设做出较大贡献;具有运用外语和计算机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成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努力学习、积极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新闻的正确舆论导向,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取得主任播音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主任播音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播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主任播音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主任播音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且获得下列奖项之一:
1、在全国播音员、主持人政府奖评选中获一等奖2次,或在全省播音员、主持人政府奖评选中获一等奖4次。
2、在全国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节目、栏目)评选中获一等奖3次以上,或在全省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节目、栏目)评选中获一等奖5次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主任播音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播音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对播音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主任播音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播音或组织、策划过3次以上有较大社会影响、效益较好、可起示范作用的重点节目,具有独特的播音主持风格。
(二)主持播音的各类节目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能组织和指导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完成各种播音主持任务,检查评审播音主持质量,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业绩显著。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主任播音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全国播音员、主持人政府奖评选中获一等奖1次以上,或在全省播音员、主持人政府奖评选中获一等奖3次以上。
(二)在全国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节目、栏目)评选中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在全省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节目、栏目)评选中获省级一等奖4次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主任播音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
(二)出版播音主持或相关专业的学术著作(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1部以上。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
(二)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取得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三)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获奖的播音作品,必须是本人主播的。
第十二条  申报播音指导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苏职称[2003]2号文相应播音专业资格条件附录。
 
 

江苏省广播电视播音专业主任播音员
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播音基础理论知识,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组织和独立承担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和直播任务,掌握各种各类节目的采编、制作和主持技巧;播音主持有鲜明特色,有显著的社会效果,业绩较显著;具有较高的理论和专业研究能力;能指导下一级播音专业人员的工作和学习;具有运用外语和计算机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经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成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人)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努力学习、积极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新闻的正确舆论导向,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播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获得中国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或省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全国优秀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者。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播音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播音创作规律;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相当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很好地完成各类节目的播音与主持任务,具有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业务上有专长和特色。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较好地完成3次以上紧急或突发性的直播任务或重大题材、重要及战役性报道任务,成绩显著。
(二)较好地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目标工作量,播音主持有鲜明特色,参加3个以上有较明显社会效益节目的采、编、制作并主持播音。
(三)指导过播音员、主持人的专业工作或学习。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评选中获奖1 项以上。
(二)在省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或全国优秀播音与主持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1项以上
(三)在省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或全国优秀播音与主持作品评选中,获二等奖2项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l篇以上和在省级以上播音主持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正式出版播音主持或相关专业的学术著作l部(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本人撰写5 万字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主任播音员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广播电视播音专业一级播音员
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工作的方针政策;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有较广的科学文化知识;掌握语言表达技巧和语言规范,能独立承担节目的播音、主持和直播任务,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有较鲜明的特色;有一定的理论和专业研究能力,能指导初级播音专业人员的工作和学习;具有运用外语和计算机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经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成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努力学习、积极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新闻的正确舆论导向,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为完成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的任务而贡献力量。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警告处分者,延迟1 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播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 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 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一级播音员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 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下列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一级播音员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播音工作2 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播音主持工作需要,参加政治理论,采、编、播业务(或有关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播音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能独立地完成各类节目的播音与直播任务,具有某些节自的采编制作或主持的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有鲜明的播音主持特色。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全播音,无责任事故,较好地完成紧急或突发性的现场报道或主持任务1 次以上。
(二)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目标工作量,播音业务水平有明显提高,参加过2个以上有较明显社会效益节目的采、编、制作并主持播音。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评选中获奖l 项以上。
(二)在省级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或全国优秀播音与主持作品、论文奖评选中,获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以上。
(三)在市(厅)级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或省优秀播音与主持作品、论文奖评选中,获二等奖以上奖项2项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2 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1 篇以上。
(三)在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市级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2 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外语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l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一定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 次为优秀,且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一)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但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 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但不足5 年。
(三)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 年以上。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批准的先进工作者、优秀新闻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
(二)获省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三等奖以上或省优秀播音与主持作品、论文奖二等奖以上奖项l 项。
(三)获市(厅)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二等奖以上或省优秀播音与主持作品、论文奖三等奖以上奖项2 项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一级播音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广播电视播音专业高、中级
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 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 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的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等复印件。
6 .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工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等)复印件。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等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日期。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2.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3.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对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4.著作:指取得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冼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 万字以上。
5.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6个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 (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6.宣读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7.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ISSN 和(或)CN 刊号。
8.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 和(或)CN 刊号的期刊。
9.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 和(或)CN 刊号的期刊。
三、本条件有关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宣读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省辖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需同时附上相应专题论文。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江苏省广播电视播音专业二、三级播音员
资格条件和认定方法

一、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和认定方法适用于我省经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成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人)工作的人员。
二、资格条件
1、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努力学习,积极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新闻的正确舆论导向,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为完成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的任务而贡献力量。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播出责任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以上;
(3)弄虚作假,职称考试作弊,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以上。
2、学历、资历要求
(1)大专、中专(播音专业)毕业见习满1年;中专(非播音专业)或高中毕业连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2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三级播音员资格。
(2)获播音硕士学位;获得第二学位;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1年;大专毕业连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3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在本专业岗位上工作满5年;取得高中学历,在本专业岗位上工作满8年;任三级播音员后连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4年以上,可认定二级播音员资格。
3、专业理论知识能力要求
(1)三级播音员:具有播音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和政策;嗓音良好,语言规范,语调正确;能按要求完成本职任务。
(2)二级播音员:基本掌握播音基础理论和语言表达技巧,对本专业有关的科学文化知识与政策有一定的了解;能较好地完成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任务,语言表达符合节目的基本要求;初步掌握现代汉语,略懂古汉语和一门外语。
4、继续教育要求
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播音主持工作需求,参加以政治理论,采编播业务(或有关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普通话水平测试省级广电单位的人员达到一级甲等、市、县(市、区)级广电单位的人员达到一级乙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认定方法
广播电视播音专业二、三级播音员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由本人申报,经所在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单位)初审,提出认定意见,本级广播电视行政职称工作管理部门审核,报省广播电视播音专业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并报省职称办备案。
四、附则
1、本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局职称办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新闻专业记者、编辑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工作的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较系统的新闻基础理论,了解国内外新闻理论及相关知识的最新发展,熟练掌握采编业务和本职工作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新闻工作经验,所采编的稿件和节目,策划组织的专栏、专版、专题节目,质量较高;掌握必要的本专业研究资料,公开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运用外语和计算机的能力;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新闻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努力学习和积极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台的原则,坚持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密切联系群众,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 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记者(编辑)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 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下列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记者(编辑)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 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新闻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较系统的新闻专业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熟悉分工领域内的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方针政策。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资格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3 次以上难度较大的采编业务,能较好地完成任务,在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在某一地区、一个行业范围内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目标工作量,采编业务有明显进步,能熟练运用多种新闻体裁,采写的稿件或制作的节目被多家报纸、电台、电视台转载、转播;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撰稿人、主要编辑,采编的稿件获得省辖市或全省专业好新闻二等奖2 篇以上。
(二)作为主要撰稿人、主要编辑,采编的稿件获得省级新闻单位年度好新闻二等奖2 篇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具有真才实学,取得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上有一定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以上新闻战线先进工作者。
(二)作为主要撰稿人、主要编辑,采编的稿件获得省辖市或全省专业好新闻二等奖2篇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记者、编辑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新闻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 份。(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对照条件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的栏目处。
4.对照条件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审核确认。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业绩成果证件(获奖证书等)等复印件。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的证明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13.破格条件所规定的论文、著作及成果,具体提交材料参照上述第9、10 点要求。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日期。所有材料应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对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的专业工作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2.著作:指取得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新闻作品汇编、论文汇编、手册类、增刊、专辑等不在此列。著作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3.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增刊、专辑不在此列),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 (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 (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4.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省、部级重点本科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ISSN 和(或)CN 刊号。
5.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并己取得ISSN 和(或)CN 刊号。
6.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并已取得ISSN 和(或)CN 刊号。
7.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资格标准”所指专业理论知识,可以通过统一组织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
2.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等。
3.凡属合作采编的新闻获奖作品,均由高评委视作品质量及个人在获奖作品中所承担的任务来评定。
4.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出版,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5.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6.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7.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8.凡提交的获奖证书均需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
9.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江苏省广播电视新闻专业助理记者、编辑
资格条件和认定方法

      一、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和认定方法适用于从事广电新闻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资格条件
1、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2、学历、资历要求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在本专业岗位上见习期满1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在本专业岗位上工作满3年(或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在本专业岗位上工作满5年;取得高中学历,在本专业岗位上工作满8年,可认定助理记者、编辑。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可初定助理记者、编辑。
3、专业理论知识能力要求
具有系统的新闻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较新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新闻专业某一方面有研究和专长,并有一定水平。
4、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新闻工作实际,参加以政治理论、新闻采编的新理论、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认定方法
广播电视新闻专业助理编辑、记者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工作由本人申报,所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单位)初审,提出认定意见,本级广播电视行政职称工作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广播电视新闻专业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并报省职称办备案。
四、附则
1、本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局职称办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苏人发〔 2004 〕 24 号
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有关单位: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职称[2004]4号)精神,现就当前职称工作中的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申报
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进一步拓展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范围。
(一)凡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对照国家和省职称政策及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资格申报可不受户籍、档案、年龄、单位性质和身份的限制。
(二)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对照相应资格条件,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工艺美术、文学创作、艺术、会计、统计、审计等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三)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现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四)允许专业技术人员自主申报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地区或原单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应予认可,符合我省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若本人自愿,也可向我省同级评审委员会申报确认,经确认通过者,换发我省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留学回国人员需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的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七)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以及外籍人士,如本人自愿,可向我省相应的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符合有关报名条件者,可报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职(执)业资格考试。
(八)对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工作后,非个人原因尚未初定专业技术资格且已符合相应中级资格条件,允许其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关于职称外语条件
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外语条件实行分类管理。
(一)凡属国家评审范围或国家规定需要提供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成绩的系列(专业),仍按现行国家规定执行,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属于我省评审权限的,对职称外语(古汉语)要求按以下情况分类掌握:
1.职称外语(古汉语)合格证在规定级别内长期有效。中级职称外语(古汉语)合格证在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均为有效,高级职称外语(古汉语)合格证在申报评审正、副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均为有效。
2.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者、因公出国且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 年以上者、1962 年12 月31 日以前出生申报评审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可免试职称外语。
3.对申报评审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群众文化、文学创作、小学教学、艺术、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社区卫生等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的,不作职称外语要求。
4.在县或县级市(不含)以下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不作职称外语要求。
5.其他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本人取得的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三、关于职称计算机条件
(一)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
(二)考核合格证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长期有效。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或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免试职称计算机。
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苏职称办〔2004〕5号
关于职称改革中有关问题答复口径的函


各市人事局、职称办,省有关部门: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职称[2004]4号)及省人事厅《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 号)下发后,各市和有关部门提出对一些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符合资格条件的部分机关工作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问题
(一)试点范围严格控制在苏人发[2004]24号文规定的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工艺美术、文学创作、艺术、会计、统计、审计等9 个系列。
(二)申报评审条件要保持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致,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苏人发[2004]24号文件规定执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得先评后考。
(三)申报级别原则上应按职称的阶梯结构即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有序进行。但鉴于过去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实际情况,对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申报人员,可按以下条件掌握:
1.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学历,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初定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l)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大学专科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l年期满,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 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首次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在某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允许机关工作人员申报评审的年度后延5年内,申报者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的规定,并具备下列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之一的,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l)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①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 年。
②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 年。
(2)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①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
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③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 年。
④取得本专业成相近专一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 年。
⑤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 年。
(3)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①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 年。
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 年。
③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 年。
④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 年。
(4)中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①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 年。
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
③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
④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 年。
以上所列学历、资历条件仅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一般条件,若与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学历要求有矛盾,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为准,不符合规定学历条件的需按破格条款或业绩成果条款评审。
机关离退休人员,若符合苏人发[2004]24 号文规定,也可参照执行。
3.申报系列已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则按照报考条件执行,通过相应级别的考试或考评结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两个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问题
(一)申报人的学历、资历、职称、能力、业绩等条件要符合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二)跨系列转评限制在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之间横向进行,不应跨系列转升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资格。若所转专业技术资格已实行以考代评,则应通过考试取得该专业技术资格。
(三)转评、转升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系列,按国家规定的报名条件执行。原则上会计、审计、统计之间;经济与国际商务之间可以转升。
三、高级会计师评审与考评结合问题
(一)按照省人事厅、财政厅苏人通[2004]72号文精神,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2004年度仍可采用评审方式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
(二)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已具备会计师资格。自2005年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应通过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
四、苏人发[2004]24号文所列非个人原因尚未初定专业技术资格且已符合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可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对已延期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也可比照执行。今后,各级人事职称部门应搞好院校毕业生的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工作,争取在3 年内解决此类问题。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苏人通[2007]76号
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结合我省职称改革的实际,现就调整完善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需委托国家评审或国家明文规定需要提供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效成绩的系列(专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二、凡属我省评审权限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报评审高校教师、党校教师、中专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卫生、图书资料、文物博物、档案、公证、律师、新闻、出版、教练员、国际商务等系列(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职称外语,其余人员应参加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且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或省合格标准。
1.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
2.在县(不含县、县级市)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
3.年龄满50周岁的;
4.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5.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的;
6.申报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和社区卫生、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的;
7.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得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其他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经省辖市行业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推荐确认的。
(二)申报评审上述系列(专业)以外其他系列(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及申报评审和初定所有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作职称外语考试要求。
(三)达到国家通用标准或省合格标准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在评审同级别相应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取消有效期限制。
三、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外语要求,由各用人单位根据拟聘的岗位要求自主确定。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未尽事宜由江苏省人事厅解释。
 

二○○七年四月五日